取保候審到期后怎么處理
取保候審是我國刑事訴訟中的一種強制措施,人民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都有權作出《
取保候審決定》。為了防止長期取保,既不結案,也不偵查、
起訴、審理,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
取保候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取保候審即將到期的,
執行機關應當在期限屆滿十五日前書面通知決定機關,由決定機關作出解除
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并于期限屆滿前書面通知
執行機關。
執行機關收到決定機關的《解除
取保候審決定書》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通知后,應當立即
執行,并將
執行情況及時通知決定機關。原決定機關收到受案機關作出的變更強制措施決定后,應當立即解除原
取保候審,并將《解除
取保候審決定書》、《解除
取保候審通知書》送達
執行機關,
執行機關應當及時書面通知被
取保候審人、保證人;受案機關作出繼續
取保候審或者變更保證方式決定的,原
取保候審自動解除,不再辦理解除手續。
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后,原決定機關必須發出解除
取保候審通知書,如沒有違反
取保候審規定情形的,應該退回保證金。二、具體如何解除
取保候審1、審核解除
取保候審的條件。公安機關辦案人員審查,看是否符合有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在
取保候審期間是否存在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五十六條被
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未經
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二)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四)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被
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
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前款規定的,
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應當退還保證金。)規定的情形。2、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各種法律手續。如果符合解除
取保候審的條件,案件承辦人應當寫出《呈請解除
取保候審報告書》,經辦案單位審查同意后,辦案人員再制作《解除
取保候審決定書、通知書》,辦理解除手續。3、解除對被
取保候審人員的監督、約束。在辦理相關手續時,辦案人員宣布《解除
取保候審決定書》,并讓當事人在該決定書回執上簽字,同時,辦案人員還要制作《退還保證金決定書》,并通知當事人到指定的銀行領取保證金。至此,解除手續辦理完畢。綜合上述內容,要是在規定的
取保候審期限到了的時候,此時要么是解除
取保候審措施,要么就是變更為其他的刑事強制措施,不過一切還是要結合具體的情況作出處理。不管是解除還是變更,其實此時都應該退還之前交納的
取保候審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