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包括哪些內容一方的婚前財產是指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一方婚前財產可分為以下4類:(1)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
知識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2)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債權等。(3)婚前財產的利息,包括個人財產婚前利息。(4)一方婚前以貨幣、
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現為另一形態的財產?;榍柏敭a的界定時間為雙方結婚登記之日,結婚登記前雙方分別所有的財產歸一方所有,結婚登記日后一方單獨獲得或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特別約定外,作為婚后夫妻共同財產。這樣規定的目的在于簡化財產關系,便于
離婚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二、婚前財產如何認定婚前
房產的確認有兩個關鍵的時間點:(1)“婚前”到“婚后”的時間點;(2)“購房”時間點,即什么時候開始視為購買
房產成功。對于前者,夫妻雙方自領取《結婚證》之日可視為“婚前”到“婚后”的時間點,而其他諸如訂婚、舉行婚禮等時間點都不具備法律上的意義。對于后者,比較困擾,在購房一系列的過程中到底哪個才是“購房”時間點,例如:在婚前簽了購房
合同,付了首期款,婚后才進行按揭貸款,并辦了《
房產證》,那哪個才是“購房時間點”鑒于
房產在法律上屬于不動產的范疇,而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購房人真正獲得所購房屋所有權的時間點為辦理完房屋的過戶手續并取得《
房產證》之日。因此,認為獲得房屋產權證書之日為即為“購房”時間點。判斷這一問題關鍵是看房價款是在婚前以個人財產支付,還是婚后以共同財產支付的。實際上,上述觀點在理解“購買”這一概念時過于狹隘了,因此由此得出的結論也有失偏頗,考慮到購房的目的性以及購房整個過程的關聯性,應當以簽訂購房
合同的時間為“購房”時間點,簽訂
合同時最能反映“購房”這一行為的性質?;榍柏敭a與婚后財產的區分,主要在于結婚的時間點,不過此時是以夫妻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領取結婚證的時間為準,并不是以雙方舉行婚禮的時間為準,而這也是需要大部分人注意的地方。一般對于婚后財產往往都是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處理,那么在夫妻
離婚的情況下,就需要分割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