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離婚后不撫養孩子可以
起訴嗎?婚姻法第36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為父母
離婚而消除。
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由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因此,夫妻雙方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義務。
離婚后,孩子由誰撫育,應從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長的角度考慮,在這個前提下,夫妻
離婚時可以協商確定,協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決。這里的協商不成,自然包括雙方爭奪孩子
撫養權以及雙方都不愿撫養孩子兩種情形。如果父母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撫養義務,孩子本人或另一方監護人可以
起訴當事人維權。二、兩歲以下的孩子歸誰撫養?兩周歲以下的子女,屬于哺乳期內,為保證嬰兒的發育成長,一般應隨母方生活。除非母方有下列情形: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如癌癥),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2、母方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指對子女有遺棄、虐待行為),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3、因其他原因(如母方被判刑、被勞教、有嚴重殘疾、母方經濟能力及生活環境對撫養子女明顯不利的,母親品行不端如有賭博、吸毒、亂搞兩性關系等惡習的),子女確無法隨母生活的;4、父母雙方協議2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的,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三、
離婚孩子撫養費由誰承擔?父母對子女的撫養和教育是父母的權利和義務。父母
離婚后,對子女仍有相同的撫養責任,仍有負擔子女撫養費的平等義務,直至子女年滿18周歲為止。《婚姻法》第37條第1款規定:“
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因此,在處理子女撫養費問題時,以
離婚夫妻雙方的自愿協商為首選,只有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才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綜上所述,夫妻在辦
離婚手續的時候,面臨的主要問題之一就是孩子撫養。簽署
離婚協議書后,一方沒有盡義務,不撫養孩子的,另一方要求變更,協商不成的可以
起訴。法院受理案件后,會根據調查結果判決,情況屬實的,會支持原告提出變更撫養的訴訟請求,取消對方的撫養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