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對約定
違約金進行了相關的規定,以防止用人單位在對職工培養后,職工反悔不想做了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因此
違約金條款主要是對用人單位進行保護,但對
違約金條款也有相應的限制。本文就勞動
合同法關于
違約金的規定作相應介紹。
一、基本原則:勞動者不承擔
違約金
勞動
合同法第25條明確規定,除了勞動
合同法規定的兩種特殊情形外(下面有介紹),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
違約金。這樣的規定,對于人才的合理流動,以及促進用人單位自身完善人才激勵約束機制,真正實現人力資本的價值都是具有積極意義的。如果在勞動
合同中約定了
違約金,也是無效的,勞動者無須支付。
二、可以約定用人單位擔
違約金
勞動
合同法第25條規定的只是“不得約定由勞動者承擔
違約金”,并沒有限制用人單位
違約應承擔的
違約金,也就是說,雙方可以協商一致后在勞動
合同中約定用人單位應承擔的
違約金。不過從就業的形勢和長期以來形成的用人單位的主導地位而言,很難說約定上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承擔
違約金。
三、可以約定勞動者擔
違約金的情形
可以約定勞動者承擔
違約金的情形有兩種
1、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
這是勞動
合同法明確規定
違約金條款只適用的情況之一,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約定服務期和
違約金,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
違約金。
2、有競業限制要求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的,可以約定
違約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
違約金。
如果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用人單位可以和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
違約金。但
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
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
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
違約金。當然,用人單位在競業限制期限內須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在適用
違約金條款時,立法還作了特別限制,如規定
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
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除了這兩者情形之外,勞動
合同法特別規定,“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
違約金”。
綜上所述,通過上述勞動
合同法關于
違約金的規定可知,在勞動
合同的履行中,基本原則是勞動者不承擔
違約金,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
違約金只有兩種情形,不允許用人單位一方強加給勞動者。對
違約金進行限制是國家為了加強對弱勢地位的勞動者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