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二手房買賣
合同中,會針對逾期付款、延遲辦理過戶手續、逾期交房等行為,都會約定相應的
違約責任。
如果從自身角度出發,將對方
違約責任定得越高對自己越有利。比如賣家可以要求買家逾期付款的
違約金定為,每逾期一日,支付總房款的千分之一,這比央行規定的逾期罰息標準要高得多,有些甚至高達千分之五,這就更高了。這樣的標準是不是對自己很有利呢?其實不然,因為買賣
合同中對
違約責任的約定是對等的,如果買家要求賣家承擔較高的
違約責任,那么,賣家同樣可以在
合同中約定買家承擔較高的
違約責任。
但必須注意的是,如果對
違約責任約定得過低,則有可能產生無法真正起到約束作用的尷尬局面。有律師告訴記者,有些帶租約的
房產出售之后,賣家沒有處理好與租客之間的關系,交房之后租客并不愿意搬走,而又因為逾期交房的
違約責任可以承受,因此有賣家便甩手不管,寧愿支付
違約金。但這卻苦了急于拿到房子的買家,因為他想要的是住房,而不是金額并不多的
違約金。由此可見,將
違約金確定在合理范圍內,既能對買賣雙方形成約束,有不會造成過重的負擔。
由此可見,如何約定適度的
違約責任,也是買賣雙方需要注意的。專家建議,對于逾期付款、逾期辦理過戶手續、逾期交房等行為,可約定每日按照總房價的千分之一來支付
違約金。如一套總價值100萬元的二手房,晚交房一天,將支付1000元的
違約金,這對賣家來說,還是具有相當的威懾力。
而對于單方解除
合同的情形,
違約方應該承擔多大的
違約責任?一般情況下確定為總房價的20%。“這是法院可能支持的最高上限。” 。因此專家建議買賣雙方在
合同中約定解除
合同之后
違約金時,一般以20%為最高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