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簽
合同一告一個準嗎根據(jù)《勞動
合同法》第十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在建立用人關系起一個月內(nèi)簽訂勞動
合同,如果勞動者能舉證證明勞動關系已經(jīng)建立滿一個月的,那么主張相應的權利一般會得到
勞動仲裁委員會的支持。對于為何沒有簽訂勞動
合同,如果是用人單位不愿意簽訂的,那么在建立用人關系起超過一個月未滿一年的,這段時間的勞動者工資按兩倍計算。如果超過一年用人單位還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
合同,那么法律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視為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對于為何沒有簽訂勞動
合同,如果是勞動者不愿意簽訂的,那么在建立用人關系起一個月內(nèi),用人單位應當書面告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依照相關工作時間支付相關報酬,但勞動者不得主張經(jīng)濟補償金。如果是建立勞動關系起起超過一個月的未滿一年的,那么用人單位應當書面告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但勞動者可以主張相應的經(jīng)濟補償金。當然在申請
勞動仲裁或向法院提
起訴訟的時候,勞動者需要舉證證明勞動關系的存在,因為只有在勞動關系建立的基礎上,才有主張經(jīng)濟補償金等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