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特定款物罪和挪用公款罪有哪些(1)侵犯的具體客體對象不同挪用公款罪侵犯的是公款的使用權,侵犯的對象主要是一般的公款,也包括其他的公物及特定款物;挪用特定款物罪侵犯的是國家財經管理中七種特定款物的專用制度,侵犯的對象限于特定款物。(2)客觀方面表現不同挪用公款罪表現為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的行為;挪用特定款物罪表現為把特定款物挪作其他公用事項,并且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3)犯罪主體不同挪用公款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體一般是國家工作人員,主要是掌握國家救災、救濟等款物的財會人員或有權調撥特定款物的人員,即直接責任人員。(4)主觀方面不同挪用公款罪的挪用是為了個人使用或者借給他人使用;挪用特定款物罪的挪用則是為了單位另行使用。二、挪用公款罪與貪污罪的區別兩者在客觀上都侵犯了公共財物的所有權;兩者在客觀上均是利用職務之便;主觀上兩者都是出于直接故意。但是,作為兩種不同犯罪形式,兩者又有如下區別:(1)對犯罪客體侵犯程度與犯罪對象的范圍不同。前者只侵犯公共財物所有權中的占有、使用、收益三種權能,而后者侵犯了包括出有、使用、收益、處分權能的公共財產所有權的四種權能;就犯罪對象而言,前者為公款和特定公物,后者為公共財產。(2)犯罪的行為方式不同,前者是使用公款,后者是占有財物。(3)犯罪的目的不同。前者只是暫時使用,后者為永久占有。(4)犯罪的危害程度不同。挪用公款的數額并不等于對所有者造成的實際損失額,公款的本息要全部歸還或追繳;而貪污數額就是對所有者的財產造成的實際損失數額。(5)構成犯罪的時限要求不同。前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歸個人進行非營利性的合法使用的,必須非法控制公款超過三個月未還才構成犯罪;而貪污罪只要非法占有了公物即構成犯罪。(6)在特定情況下的法律后果不同。如挪用公款未超過一萬元歸個人進行非營利性的合法使用時,超過三個月后在案發前全部歸還本息的,可不認為犯罪;而貪污行為一經實施,即使在案發前全部退贓也不影響其犯罪的構成。(7)
量刑程度不同。后者要比前者處罰重。挪用公款犯罪其實與很多犯罪都是有一些相似之處的,包括挪用特定款物罪、貪污罪等等。其中,在挪用公款之后又有攜款逃跑的情況,此時一般會轉化為貪污罪,自然就會按照《刑法》中關于貪污罪的
量刑標準來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