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積極賠償可不可以緩刑?
尋釁滋事積極賠償可不可以緩刑?
尋釁滋事,投案自首積極賠償并取得了對方的諒解書。符合緩刑條件的,可以判緩刑。
《刑法》
第七十二條 【適用條件】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
執行。
第七十三條 【考驗期限】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第七十四條 【累犯不適用緩刑】對于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裁量標準
1、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1)結伙斗毆的;
(2)追逐、攔截他人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的;
(4)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罰款基準: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1)結伙斗毆中,起主要作用的;
(2)多次尋釁滋事,或者因尋釁滋事被公安機關治安管理處罰過;
(3)追逐、攔截他人過程中,有暴力、侮辱行為的;
(4)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行為過程中,有暴力、侮辱行為的;
(5)其他尋釁滋事行為過程中有暴力、侮辱行為的。
造成一定社會影響或其他危害后果的,適用情節較重處罰。
罰款基準: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
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
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斗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綜合上面所說的,尋釁滋事對于我們來說是特別嚴重的犯罪行為,這也是對于他人的生命安全構成了很大的威脅,因此,對于犯了本罪的人,執法人員就會按照不同的情況給出處罰,所以,作為公民要遵守紀法,做任何事情都要忍,用最正規的方式來解決雙方之間的糾紛,這也避免負法律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