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錢”在我們的日常生活是常有的事,也是一種人際交往,帶來的影響具有多方面。如果借錢的人有較高的信譽和還款能力,那都不是事,就怕遇到通過情感綁架賴賬的人。明明是你借錢給別人,卻還要低聲下氣求還款,恰恰在這互聯網發達的時代,借錢都不興打欠條了。那么,借款能否通過法律手段如數討回來?而短信或微信能否作為借貸關系的依據?根據我國《民法典》相關明確規定,在訂立
合同的時候,可以采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來簽訂。而借錢,從雙方的法律角度看,已經建立起借貸關系,雖然不強制要求必須要簽訂相關的借貸協議,但從維護雙方利益考慮,有書面協議存在,其實對各自利益的保護也是有利的。另外,簽訂的協議,只要是嚴格按照法律中的規定進行,同時也是屬于你情我愿,那么這樣的協議就會被認定為有效,自然也是會受法律保護。在《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證據中就包括了書證,而手機短信或微信也是屬于書證中的一種,雖然他們是作為數據電文的一種,但實際卻是以其中的文字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因此,短信或微信能作為借貸關系的依據。但是,鑒于手機短信在技術上存在可以修改、編輯甚至偽造等可能,同時又受網絡、環境、技術等多方面的影響致使其容易出錯,對于手機內容的真實性、可靠性以及準確性無法作出有力的判斷,又不能單獨作為認定借貸事實的依據。但是在手機內容的真實性經核實無異后,手機內容可以作為認定案件相關事實的證據使用。因此,勸廣大好友在借錢超過一定承受額度時,還是打好借條,避免事后處理的麻煩。畢竟,手機取證太片面性,也容易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