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罪的數額是怎么規定的(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搶劫數額巨大”的認定標準,參照各地確定的盜竊罪數額巨大的認定標準
執行。《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并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
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在跨地區運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盜竊地點無法查證的,盜竊數額是否達到“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應當根據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確定的有關數額標準認定。盜竊毒品等違禁品,應當按照盜竊罪處理的,根據情節輕重
量刑。(二)搶劫罪中關于數額的標準一般是:1、1000--3000元是數額較大;2、30000--100000元是數額巨大;3、300000--500000是數額特別巨大。二、入戶搶劫的認定標準根據200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入戶搶劫”,是指為實施搶劫行為而進入他人生活的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包括封閉的院落、牧民的帳篷、漁民作為家庭生活場所的漁船、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進行搶劫的行為。對于入戶盜竊,因被發現而當場適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入戶搶劫。2005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條依據簽署解釋,對于“入戶搶劫”作了進一步的細化規范,即規定:認定“入戶搶劫”時,應當注意以下三個問題;一是“戶”的范圍。“戶”在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現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與外界相對隔離兩個方面,前者為功能特征,后者為場所特征。一般情況下,集體宿舍、旅店賓館、臨時搭建工棚等不應認定為“戶”,但在特定情況下,如果確實具有上述兩個特征的,也可以認定為“戶”。二是“入戶”目的的非法性。進入他人住所須以實施搶劫等犯罪為目的。搶劫行為雖然發生在戶內,但行為人不以實施搶劫等犯罪為目的進入他人場所,而是在戶內臨時起意實施搶劫的,不屬于“入戶搶劫”。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脅迫行為必須發生在戶內。入戶實施盜竊被發現,行為人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相威脅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脅迫行為發生在戶內,可以認定為“入戶搶劫”;如果發生在戶內,不能認定為“入戶搶劫”。‘根據法律中的規定來看,搶劫屬于行為犯,也就意味著只要實施了相關的行為之后,那么就可以馬上認定構成搶劫犯罪。也就是說在定罪的時候其實并不會考慮到具體的數額。實際生活中,犯罪嫌疑人搶劫的數額有多有少,雖然在定罪的時候并不會太關注數額,但實際
量刑處罰的時候就是要考慮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