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產權證登記在“準夫妻”名下:這種情況,房屋被認定是夫妻的共有財產,貸款也被認定是夫妻的共同債務。如無“借條”等其他證據,父母的首付款被認定為贈與夫妻兩人,歸雙方共有,若出現
離婚的情況,父母也無權索回出資的錢款。但如果購房后,“準夫妻”并沒有進行婚姻登記,而是分手的話,雖然“準婚房”還是被認定為雙方的共有財產,貸款也被認定為雙方的共同債務,但對于父母的出資,如果有相應的證據顯示,父母出資是基于“準夫妻”雙方結婚的目的,法院也會認定這部分出資是一種附條件的贈與,而條件就是雙方結婚,如果雙方沒有結婚,父母有權索回出資的錢款,外地法院出現過這樣的判例。
2。產權證登記在父母名下:此種情況房屋被認定是父母的財產,貸款也被認定為父母的債務,相應的增值或貶值也由父母享有或承擔。但如果結婚后,夫妻雙方用婚后的收入還貸的,雙方
離婚,一方雖無法主張房屋的所有權,但對于已支付的貸款本息可主張為向父母的借貸,要求父母返還并平均分割。
3。產權證登記在“男方和父母”名下:若采用這種方案,房屋被認定是男方和父母的共有財產,貸款也被認定為男方和父母的共有債務,相應的增值或貶值也由男方和父母享有或承擔。而男方的相應產權份額屬于婚前個人財產,根據新《婚姻法》,并不因結婚而產生共有的結果。但如果結婚后,夫妻雙方用婚后的收入還貸的,雙方
離婚,女方雖無法主張房屋的所有權,但對于已支付的貸款本息可主張為夫妻共同財產,要求男方和父母返還并平均分割。產權證登記在“女方和父母”名下的也是這樣。
4。產權證登記在“父母和準夫妻”名下:若采用這種方案,房屋被認定是準夫妻和父母的共有財產,貸款也被認定為四人的共有債務,相應的增值或貶值也由四人共同享有或承擔。如果結婚后,僅用夫妻雙方的婚后收入還貸的,雙方
離婚,對于已支付的貸款本息可主張為夫妻共同財產,父母無權享有該部分的權利。
5。產權證只登記在“男方”或“女方”名下:這種情況需要從兩個角度進行分析:(1)一方或一方的父母出資,僅僅登記在該方子女的名下,根據新《婚姻法》的規定,這屬于該方子女的婚前個人財產,結婚后也不會自動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若出現
離婚,該
房產仍屬于原產權人。(2)一方或一方的父母出資,但登記在未出資的另一方名下,法院通常認定為是一種附條件的贈與行為。如果雙方未結婚,該房屋屬于產權證上所載一方的名下,但對方可以要求返還已支付的款項;如果雙方結婚,則屬于產權證下該方的個人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