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是否包括夫妻債務包括,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于夫妻的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對共同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清償。所謂“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為共同生活、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為生產經營等的需要而負的債務。二、什么是夫妻共同財產呢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財產所有:(1)工資、獎金;(2)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3)
知識產權的收益;(4)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指遺囑或贈與
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沒有明示歸一方所有的;(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三、
離婚后夫妻債務怎樣分配(1)《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
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第1款規定: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夫妻共同財指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那么夫妻的共同債務一般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期間為了生活的方方面面所獲得債務,一般由夫妻雙方共同負擔,這種負擔的義務是不會隨著婚姻關系的終止而結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