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補償金是否包含社保和公積金?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是以勞動者的應發工資作為基數,這個是包括社保和住房公積金的。根據《勞動
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
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金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
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顯然,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是以勞動者的應發工資作為基數。法律雖然沒有明確規定經濟補償金計算基數——前12個月工資是否是扣除個人所得稅后的工資,但是《勞動
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是按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應得工資通常指稅前工資。二、除了社保和公積金經濟補償金還應當包括哪些?按照《關于貫徹
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三條規定,勞動法中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
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的時間的工作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實踐中勞動者的工資一般有基本工資、應發工資、實發工資之分。基本工資通常是用人單位給勞動者設定的底薪,一般未包括加班工資、津貼、補貼、福利待遇等。應發工資是指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按照法律規定應當獲得的全部工資,包括基本工資、加班工資、獎金、津貼等。實發工資是勞動者每月實際拿到的工資,通常會被扣減一些費用,比如代扣代繳社會
保險費、所得稅等,勞動者實際拿到手的金額通常會比應發工資少。根據《勞動
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
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金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
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顯然,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是以勞動者的應發工資作為基數。綜上所述,根據我國勞動
合同的相關規定,勞動者的工資包含基本工資等三部分,因為各種原因勞動者主動或者被動離職都是應當依據勞動
合同對應規定享有勞動補償金的,社保和公積金只是勞動補償金中最基礎的一部分,除此之外還應當包括其他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