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判定、記錄。前科:以前的判定或以前的記錄,一般指不光彩的事情。 刑法上所講的前科,是指曾經被人民法院判處過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并且已經
執行完畢的人又重新犯罪。 構成前科的條件是:必須是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緩期
執行的罪犯,刑滿釋放后又犯新罪的。如果是被判處管制、拘役的罪犯,刑滿釋放后又犯新罪的,或者是被判處有期徒刑緩刑的罪犯,在緩刑考驗期內未犯新罪,而在緩刑考驗期滿后又犯新罪的,都不認為是有前科。正在服刑的犯人再犯新罪也不能認為是有前科,而是屬于服刑中重新犯罪。我國刑法規定,有前科的人再犯新罪應該從重處罰。 以前曾經犯罪,受過刑罰處罰。有前科的人又犯新罪,如果符合累犯的條件,就構成累犯,要從重處罰。有某種前科的人不能擔任某些職務,如被剝奪過政治權利的人不能擔任中國人民法院中助理審判員以上職務。曾有違法行為,受過
行政處罰的,不能視為前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