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定的
離婚方式包括了協議
離婚與訴訟
離婚。然而,實踐中,有的夫妻卻只能通過訴訟方式
離婚,這不經讓人好奇,究竟哪些情況下訴訟
離婚呢?而當事人一方
起訴離婚的,又需要準備哪些材料?請跟隨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了解。一、哪些情況下訴訟
離婚訴訟
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就是否
離婚或者財產的分割、債務的分擔、子女的撫養等問題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而向人民法院
起訴,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后,通過調解或判決解除婚姻關系的一種
離婚制度。(1)夫妻一方要求
離婚,另一方不同意
離婚的;(2)夫妻雙方都愿意
離婚,但在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上不能達成協議的;(3)夫或妻一方或雙方均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4)涉外婚姻和事實婚姻。二、訴訟
離婚要準備哪些材料1、婚姻關系的證明(結婚證、戶籍簿或單位,居委會、村委會的證明);2、婚后感情、
離婚原因的事實或證據。如被告下落不明的,應提供下落不明的時間、情況的證明;3、子女情況的證明,即:子女姓名、性別、出身年月、生活狀況等,婚生、非婚生繼子女或養子女的說明和有關證明;4、財產、經濟狀訴的證明,即財產性質,來源、發票、清單及
債權債務憑證,有儲蓄的,應提供數額、帳號、戶名、存入日期、種類、銀行存折持有人等證明材料,或能起證明作用的其他有關材料。如財產轉移,應作說明和提出證據,包括原、被告的經濟狀況及其證明;5、住房的性質(公房、私房、聯建公助房等)、戶名、面積、間數、常住人口等情況;6、現役軍人提出
離婚的,還應有其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證明。多數夫妻還是愿意通過協議的方式
離婚,但有的時候卻無法協議
離婚,就只能通過訴訟方式
離婚了。至于當事人在哪些情況下訴訟
離婚,上文已經做出了講解。一方當事人在向法院提起
離婚訴訟的時候,也有一些材料是需要提前準備好的,就包括財產證明、子女情況的證明、感情破裂的證據等等。要是最終法官不能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話,那么也是無法做出
離婚判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