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有規定工資計算方式嗎?
勞動法有規定工資計算方式嗎?《勞動法》沒有具體規定工資計算方法。它屬于我國調整勞動關系的一項基本法律,其具體實施和細節上的規定,應該由國家權力機關依據該法基本原則制定。因此,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現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出臺了《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對工資計算方法做出了具體規定。《通知》全文如下:【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8〕3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國務院令第513號)的規定,全體公民的節日假期由原來的10天增設為11天。據此,職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數和工資折算辦法分別調整如下:一、制度工作時間的計算年工作日: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二、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月計薪天數=(天-104天)÷12月=21.75天三、2000年3月17日勞動保障部發布的《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0〕8號)同時廢止。綜上,勞動法雖然沒有具體的規定勞動者工資計算方式,但是勞動法是勞動者權益根本保障。如果遇見單位無故減少勞動者工資并且在向單位相關部門咨詢時得不到一個滿意的答復時,勞動者可以向當地勞務局反映,申請勞動局介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