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
合同法》的適用有利于保護處于弱勢地位的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了更好地實施《勞動
合同法》,各地勞動法實施條例也非常重要。下面為了了解河北省勞動
合同法實施條例的具體內容,我們整理了《河北省勞動
合同管理辦法》相關法條。
河北省勞動
合同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訂立和履行勞動
合同的行為,維護勞動
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河北省勞動力市場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
第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
合同。
勞動
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規定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第四條 訂立勞動
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第五條 縣級以上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勞動
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勞動關系雙方訂立勞動
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由用人單位提供勞動
合同文本草案,經雙方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制作勞動
合同書。勞動
合同書一式兩份,由用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書面委托的代理人和勞動者本人分別簽字,用人單位加蓋印章,注明簽訂日期。勞動
合同簽訂后,雙方當事人各執一份。
第七條 勞動
合同應當具備下列條款:
(一)勞動
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五)勞動報酬;
(六)社會
保險;
(七)勞動紀律;
(八)勞動
合同終止的條件;
(九)違反勞動
合同的責任。
第八條 勞動
合同除應當具備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條款外,經當事人協商一致,還可以訂立下列條款:
(一)試用期;
(二)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
(三)福利待遇和單位補充
保險;
(四)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勞動
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任何一種期限的勞動
合同。
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十年以上,當事人同意續簽勞動
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
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
合同。
第十條 訂立有固定期限的勞動
合同,應當約定終止履行的時間;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
合同,經當事人協商一致,應當約定終止條件;訂立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
合同,終止時間為雙方約定的工作任務完成的時間。
第十一條 勞動
合同約定試用期的,按照下列規定
執行:
(一)勞動
合同期限為六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十五日;
(二)勞動
合同期限為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三)勞動
合同期限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個月;
(四)勞動
合同期限為十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十二條 勞動
合同可以約定生效時間。沒有約定生效時間的,勞動
合同當事人的簽字日期為勞動
合同的生效時間。當事人簽字日期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簽字的時間為勞動
合同的生效時間。
勞動
合同的截止時間,為勞動
合同期限最后一天勞動者完成當天工作的時間。
第十三條 勞動
合同履行過程中,經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
合同。變更勞動
合同,應當采取書面形式。勞動
合同變更后,未變更的部分仍然有效。
第十四條 勞動
合同期滿,當事人一方提出,經與對方協商一致,可以續訂勞動
合同。續訂勞動
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于勞動
合同期滿前與勞動者辦理有關手續。續訂勞動
合同時可以維持原勞動
合同的條款,也可以協商變更原勞動
合同的條款。
勞動
合同期滿后,因用人單位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者續訂勞動
合同手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視為續訂勞動
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與勞動者協商
合同期限,辦理續訂勞動
合同手續。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訂立勞動
合同時,不得向勞動者收取定金、保證金、抵押金等費用。
通過對河北省勞動
合同法實施條例內容的了解,我們領悟了《勞動
合同法》及其條例的相關精神。如果,讀者想更進一步了解《勞動
合同法》及其條例的具體內容,并要懂得在權利受到侵犯時以最有力的方式維護自己的權益,可以通讀《勞動
合同法》全文,并帶著疑問咨詢相關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