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交房時業主必須交的費用有哪些
一、開發商交房時業主必須交的費用:
1、房款尾款:根據雙方
合同約定。
2、面積差額款:根據商品房面積實測技術報告書。
3、裝修變更費用:根據業主與開發商的補充協議。
4、車位款:針對需要購買車位的業主,雙方需另行簽署
合同(原購房
合同約定贈送車位的除外,但要注意車位是有產權的)
5、寬帶、有線電視開通費:可以向自愿接受相關服務的購房人收取,但不應在交房時強行向不希望接受相關服務的購房人收費。建議裝修完后再交納比較合理,否則可能會多交幾個月的服務費。
6.其它增值服務項目開通費用:商品房買賣
合同中沒有單獨約定的,均可以不交。
二、物業管理收取的費用:
1、物業管理費用:以
合同約定為準。
2、北方城市供暖費:物業公司沒有權利強行和提前收取這筆費用,更沒有權利以此作為不交付房屋的理由。
3、水、電費周轉金或保證金:有部分物業會收取,但費用較高不宜超過常規家庭3個月的水電費用(分戶計量除外)
4、停車管理費
5、其它增值服務項目周轉金或服務費:根據雙方約定,應遵循雙方自愿原則,不應強行收取。
三、物業裝修管理收取的費用:
1、裝修保證金:沒有明確規定,但收費不應過高,且無特殊原因必須退還。
2、裝修管理費
3、垃圾消納費
4、裝修施工臨時出入證制證費:沒有明確規定,原則上不超過5元/證。
四、新房交房稅費有:
1、契稅:非普通住宅契稅按4%征收,普通住房標準為按1.5%征收。個人頭次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契約按1%征收。各城市具體收費標準略有不同。
2、住房維修
基金:商品房銷售時,購房者與售房單位應當簽定有關維修
基金交繳約定,購房者應當按購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單位交納維修
基金。售房單位代為收取的維修
基金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
房屋維修
基金實際上包括房屋公用設施專用
基金和房屋本體維修
基金。房屋公用設施專用
基金簡稱專用
基金,用于物業共用部位、公用設施及設備的更新、改造等項目,不得挪作他用。專用
基金實行“錢隨房走”的原則,房屋轉讓時,賬戶里的余額資金也隨之轉移給房屋的新的產權所有人。
3、房屋產權登記費:有的開發商是辦證時才收取的,住宅80元/套,非住宅550元/件。
4、證照印花稅:5元/本。
5、工本費:10元/本。
房屋對于我國的個人來說是一項重要的經濟財產,我國的相關的個人在購買這類財產時,需要向開發商繳納相應的費用,來辦理相關的房屋使用權益,維護我國房屋市場的健康持續發展。對房屋的購買人也有較強的保護作用,您還要積極的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