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放棄父母
遺產的繼承權可以反悔么?放棄繼承的公證能否撤銷,依據《公證法》公證書的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公證機構應當撤銷該公證書并予以公告,該公證書自始無效;公證書有其他錯誤的,公證機構應當予以更正。沒有法定情形的,也就沒有能否撤銷的問題。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
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
遺產處理后,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不予承認。如果放棄繼承的人是唯一的繼承人時,則被繼承人的
遺產歸國家或集體組織所有。繼承人放棄繼承后,也就不再承擔清償被繼承人債務。如繼承人有監護人,監護人原則上無權放棄被監護的繼承人的繼承權利。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作出;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的,本人承認或有其它證據證明的,一般應認定為有效。放棄繼承不得由他人代理而作出。在
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過程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一般應當準許,
遺產處理后,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不予承認。二、放棄繼承權公證手續怎么辦理?放棄繼承權公證,是指公證機構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證明繼承人放棄其享有的繼承他人
遺產的權利的意思表示真實、合法的活動。我國法律一方面保護公民的合法繼承
遺產的權利,另一方面也允許公民自愿放棄自己的繼承權,但是放棄繼承權應當依法作出明確的意思表示。根據《公證法》和《公證程序規則》的有關規定,公民申請辦理放棄繼承權公證,應當親自到其住所地或行為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而不能委托他人代理。申辦時應當逐項填寫公證申請表,并提供以下文件、材料: 本人簽字的放棄繼承權的聲明書,并且注意在被繼承人死亡前放棄繼承權不具有實際的法律意義; 本人的身份證明;被繼承人死亡的證明; 本人與被繼承人關系的證明,可以由其所在單位、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提供,只要能證明其的確享有繼承權就可以。綜上所述,父母去世后會留下
遺產,作為合法的繼承人,子女之間要商量好財產處理辦法。如果繼承人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權,并通過書面聲明的方式表達。這樣,在
遺產分割結束后,如果其反悔是不行的,誠實信用是基本準則,這樣反悔法院也不支持其訴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