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買賣擔保人協議書應包括哪些內容?
根據《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四條 保證
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保證的方式;
(四)保證擔保的范圍;
(五)保證的期間;
(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保證
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第六百八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證;
(二)連帶責任保證。
第六百八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
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
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
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2、擔保協議必須是書面形式,并由擔保人署名。
二、擔保人干什么的?
擔保人即保證人,根據民法典規定,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這里的第三人即擔保人,包括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這里的債權人既是主債的債權人。這里的-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稱為保證債務,也有人稱保證責任。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擔保人的擔保責任包括:
1、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
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
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2、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
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3、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4、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
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
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5、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
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
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
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6、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
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7、保證人依照民法典第六百九十條規定就連續發生的債權作保證,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人可以隨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
合同,但保證人對于通知到債權人前所發生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8、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9、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或者超出授權范圍與債權人訂立保證
合同的,該
合同無效或者超出授權范圍的部分無效,債權人和企業法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債權人無過錯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在房屋買賣過程當中有擔保人的大多數都是市場當中的二手房交易,如果買賣協議能夠正常的履行,這并不會給擔保人自身帶來任何的風險,但不管是買方或者是賣方其中一方
違約,根據擔保人自愿承擔的擔保方式,擔保人可能就要承擔連帶的
違約法律責任,買賣雙方中間發生的任何變動都應該告知擔保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