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傷認定
勞動仲裁的順序是怎么樣的?《工傷
保險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未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可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由此引出的問題是:勞動爭議仲裁時效同樣為一年,其起算點與工傷認定申請的起算點一致,但是勞動者要等到工傷認定決定出來后才能申請仲裁,而這時往往超過一年期。勞動者申請工傷認定是否屬于勞動爭議仲裁時效的中斷事由?對此有觀點認為,申請工傷認定并不是勞動者的實體權利請求和救濟,僅僅是一種程序性行為,因此無法引起勞動爭議仲裁時效的中斷。筆者認為,工傷認定是勞動者主張實體權利救濟的必備前置程序,沒有工傷認定,勞動者的權利得不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和法院的支持,所以申請工傷認定應視為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從而引起仲裁時效的中斷。二、工傷認定與
勞動仲裁的
管轄工傷認定部門對勞動關系可進行形式審查,但不能認為申請材料無法證明勞動關系的存在而不予受理。工傷認定部門可以對勞動關系的存否進行調查核實,并在行政行為的事實認定中予以體現。相對人不服的,可以以事實認定不清為由提起行政訴訟。工傷認定程序中,勞動關系爭議已經仲裁裁決的,工傷認定應以裁決為基礎;工傷認定中當事人未申請仲裁的,應告知當事人有權申請仲裁,被受理后工傷認定中止,待裁決作出后恢復認定程序;如果在工傷認定中,當事人經告知后不申請仲裁的,可委托仲裁機構出具意見,之后當事人不得就勞動關系的存否再申請仲裁,也不得對該仲裁機構的意見提起民事訴訟。相對人不申請仲裁的,不影響工傷認定程序的進行,勞動關系仲裁并非工傷認定的前置程序。在我國如果雙方當事人關于工傷認定這個問題不能夠達成一致,是可以提起仲裁的,當然在這個認定的過程當中,如果已經提起了仲裁,那么在認定的時候需要以這個仲裁的為基礎,所以說勞動的仲裁并不是工傷認定當中必須要經過的一個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