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予發明、實用新型
專利權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 新穎性是指在申請日以前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或者在國內外公開使用過,或者以其他方式在公眾中演示過,并為公眾所知曉,同時也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由他人向國務院
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并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布的
專利申請文件中。 創造性是指同申請日以前已有的技術相比,該發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制造使用,并且能產生積極的效果。 外觀設計
專利權的授予,應當符
合同申請日以前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或者國內外公開使用過的外觀設計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益相沖突。 《中華人民共和國
專利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申請
專利的發明創造在申請日以前六個月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喪失新穎性: 一、在中國政府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規定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上首次發表; 三、他人未經申請同意而泄露其內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