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知識產權保護及技術標準壁壘的風險。
核心技術
知識產權化、
知識產權技術標準化是國際IT企業發家致富的“主線”,而這一切都是圍繞著法律展開的,所以涉及
知識產權權屬界定、侵權糾紛的訴訟自然會觸及IT企業的“命根”。但并不是網絡及IT企業的所有
知識產權都可以得到全面有效的保護,數據庫的法律保護就是一個薄弱的環節,而軟件的
知識產權保護也只是停留在表現形式上,對于技術性稍強的“抄襲”,在法律認定上是十分困難的,類似的法律保護不足的情況在網絡及IT領域還有很多。技術標準的形成則對發展中國家發展新技術和新產業帶來更多的法律風險,我國企業不久前面臨的DVD和數碼相機等技術標準糾紛其實只不過是這種趨勢中的“冰山一角”而已。
2、法律空白的風險。雖然我們的法律體系一直在極力跟上IT產業的步伐,
造成法律空白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立法體系自身周期的遲緩、對法律問題認識的不明確不統一、新法律規定和已有法律關系的不清晰等都是我們必須要顧及的,除了這些原因之外,在網絡和IT立法上還有一個更深層次的難題,那就是一些網絡及IT領域立法中立法基準的不確定性,最典型的就是我們在
知識產權立法時設定
知識產權保護的度的問題,這個問題解決不好,就算有再完善的立法和再嚴格的執法也不會起到很好的效果。
3、多重管理的風險。重復管理、交叉管理的問題在網絡和IT領域十分突
4、跨國司法
管轄的風險。電子商務與因特網的國際性,給已有的法律
管轄體系及司法自治原則所帶來的挑戰,恐怕是怎樣夸大也不為過的。如果一個網站公開教授犯罪方法或提供毒品交易服務,那么,如果簡單地依據以往的一般法律原則,可能的結果就是,世界上所有聯網國家的法院都有
管轄權。因為這種行為大概是違反所有國家的法律的,并且所有聯網的國家可能都是違法犯罪行為發生地。這還算是比較容易解決的,如果同一種行為在一地是合法的,而在另一地是非法的,則到底應適用何地的法律,就成了問題。
5、色情信息和不良信息帶來的風險。 如果互聯網本身不是遷就甚至是縱容、鼓勵了人性中的很多陰暗面,如個人利益至上、不負責任地發泄、自閉、空想、滿足很多難以拿到陽光下的欲望,等等,恐怕也不會發展到今天的規模。
6、企業分擔個人責任的風險。網絡只是一個平臺,在其上完成交易和信息發布等行為的往往不是網絡企業自己,而是眾多的消費者和用戶,“匯眾家之所長、聯四海之商賈”正是網絡的優勢所在。但反過來,真正到了出了問題需要承擔責任的時候,那些活躍的、虛擬的交易者和信息發布者可能早就蒸發光了,只剩下那個跑不掉的倒霉的網絡服務平臺提供者。
7、信息安全的風險。
8、產品缺陷的風險。
9、融資中的風險。網絡和IT企業的成熟和發展都離不開資本,但在企業進行孵化、接受風險投資、再融資、上市及海外上市的過程中,都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
10、核心技術個人控制的風險。 這些資產往往只掌握在少數技術骨干手中,這些個別技術骨干如果另起爐灶,這個企業恐怕也就難以維繼了,某些競業禁止的規則往往不是被忽視就是難以得到落實,其間的法律風險還是很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