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
合同的
管轄權歸誰
目前越來越多的運輸方式出現。海運、陸運、空運、無人機等,如果運輸方式沒有選擇好,或者沒有簽訂
合同的,可能會導致產生
合同糾紛。那么若是遇到糾紛時,運輸
合同的
管轄權到底是哪個法院?的我們就為您普及一下相關的法律知識。
運輸
合同的
管轄權歸誰
1、首先看是否有合法有效的約定
管轄的協議,如果有的話,則協議約定的法院有
管轄權;如果沒有約定,則根據法定
管轄來確定
管轄法院,即被告住所地法院肯定有
管轄權。
2、如果
合同已經履行的,則
合同履行地法院有
管轄權,如果
合同未履行,雙方約定的
合同履行地在
合同任何一方住所地的,此約定的
合同履行地法院有
管轄權,否則
合同履行地法院無
管轄權。
3、如果
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
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
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
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
管轄。
運輸
合同糾紛較一般
合同糾紛復雜,它涉及到承運人是否正確履行
合同、是否造成貨物毀損、是否按時運到,收貨人是否履行收貨義務等。從便利審判與訴訟以及存在實際聯系的角度出發,運輸
合同糾紛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
管轄是適宜的。目的地是指客、貨運輸的最終到達地。
運輸
合同可能是單一的運輸工具來完成,比如由路上運輸或者水上運輸或者空中運輸單獨完成,也有可能采取的是多種運輸工具聯合運輸,路上運輸還存在公路運輸和鐵路運輸之分。采用不同的運輸工具,就可能形成是由普通法院
管轄還是由專門法院
管轄的問題。
《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七條 運輸
合同糾紛
管轄
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
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
第三十四條 協議
管轄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地、
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
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
管轄和專屬
管轄的規定。
實踐中處理這一問題的基本原則是:
1、如果是采用單一運輸工具,則按運輸工具不同來確定
管轄法院,比如采用水運,則由
海事法院
管轄,采用鐵路運輸,則由鐵路運輸法院
管轄;
2、如果是采取聯合運輸,根據具體情況,凡是與
海事有關的,由
海事法院
管轄,與鐵路運輸有關的,由鐵路運輸法院
管轄;
3、在聯合運輸中,如果同時存在水運和鐵路運輸的,如何確定
管轄法院,法律并未作出具體規定,在這處情況下,可以由當事人選擇法院
管轄。
所以,當遇到運輸
合同的
管轄權問題的時候,一定不要病急亂投醫,要明確自己相關運輸方式,是去普通法院還是專門法院。記住一點,與水運相關,就去找
海事法院;與鐵路運輸相關,就去找鐵路運輸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