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嫌疑人挪用公款可以判緩刑嗎?
能否判緩刑主要看一是犯罪情節,如果挪用的是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屬于從重處理的情節,可能性不大。二是退賠的情況。如果挪用的不是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且認罪態度較好,全部退賠的,可能性極大。
根據我國《刑法》第72條、第74條的規定,適用一般緩刑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緩刑的附條件不
執行原判刑罰的特點,決定了緩刑的適用對象只能是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輕重是與犯罪人被判處的刑罰輕重相適應的。我國刑法典之所以將緩刑的適用對象規定為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就是因為這些犯罪分子的罪行較輕,社會危害性較小。相反,被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罪行較重,社會危害性較大,而未被列為適用緩刑的對象。
2、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這是適用緩刑的根本條件。也即有些犯罪分子雖然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根據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不予關押不至于危害社會的,才能適用緩刑。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累犯屢教不改、主觀惡性較深,有再犯之虞,適用緩刑難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累犯不能適用緩刑。
二、最新挪用公款
量刑標準
(刑法第384條)
(一)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應予立案,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進行非法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挪用公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2)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5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
(3) 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在5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
(4)其他嚴重的情節。
進行營利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 挪用公款數額在200萬元以上的;
(2) 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10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的;
(3)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10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的;
(4)其他嚴重的情節。
(三)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300萬元以上,進行營利活動數額在500萬元以上,屬于“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因此,沒有了解挪用公款的具體犯罪情節之前,對于緩刑的判決結果也是無法進行分析的,有些挪用公款的犯罪嫌疑人在案發以后認罪態度非常好,并且挪用公款的數額也不是特別大,最關鍵的問題是板挪用公款的數額全部都歸還上了,類似于這種情況還是有很大的可能判緩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