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下探視小孩是不是違法?
離婚后,一方違反雙方的約定或法院的判決,私自探望子女的,從嚴格的法律意義上講,確實是一種違法或
違約行為,容易引起雙方的誤會或矛盾。不過,思子心切,也是人之常情,只是不影響子女身心健康的,子女不反感的,雙方互相理解、互相克制最好。法律依據:《婚姻法》第三十八條1、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2、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3、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1、直接撫養的一方片面地理解既然法院把孩子判給了自己,就把孩子當成自己的私有財產,完全與對方切斷關系。對方探視孩子被認為是對其權利的侵犯,于是,想方設法阻礙對方行使其探視權。2、封建傳統思想嚴重,把孩子尤其是男孩,當作傳宗接代的工具。如果男孩由男方直接撫養,女方探視孩子時,男方會認為女方想借機把孩子“搶”走。非常排斥女方接近孩子。3、導致雙方當事人
離婚的原因,如果是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的過錯造成的,那么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便把不讓探視孩子當作報復、懲罰對方的武器,“誰叫他(她)和我
離婚,偏不讓他(她)看孩子。”4、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對孩子進行錯誤的教育和引導,使孩子對不直接撫養其的父或母感情淡漠或印象很壞,從而使孩子拒絕接受對方探視。(三)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又重新組成新家庭的新成員,擔心孩子會成為引起雙方舊情復發的紐帶,故意阻撓另一方探視孩子。此外,實際生活其他一些特殊情況也阻礙了探視權的
執行。綜上所述,本來說父母想要探視孩子是很正常的需求權利,但是也有可能會因為父母在對待孩子時沒有達到標準甚至對孩子造成了損害就會被法院要求不準去探視,此時如果私下探視就應該算是違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