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理
離婚登記的條件有哪些
作為
離婚的兩種方式之一,協議
離婚與訴訟
離婚有完全不同的法律程序,那么協議
離婚需要滿足什么條件? 協議
離婚應該滿足以下三個條件:一是雙方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二是向主管機關提交
離婚材料,三是進行
離婚登記。下面詳細介紹:
(一)夫妻雙方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協議
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不適用協議
離婚,而應當訴訟
離婚。
(二)向主管機關提交
離婚材料。協議
離婚的主管機關是民政部門,具體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者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在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中,由持有婚姻登記管理員證書的人員從事協議
離婚的登記工作。
協議
離婚時,申請
離婚登記當事人雙方應提交:本人的戶口簿(95新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應在有效期內)、結婚證、
離婚協議書(A4紙打印一式3份)、雙方各2張2 寸近期半身免冠證件照片(同一底板)、《申請
離婚登記聲明書》。
(三)進行
離婚登記。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自受理
離婚申請之日起1個月內,對符合
離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發給
離婚證,注銷結婚證。
離婚證是婚姻關系已經合法解除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當事人從取得
離婚證之日起,解除婚姻關系。
二、訴訟
離婚與協議
離婚有什么區別
離婚,是一種法律行為,必須符合
離婚的條件,履行必經的法律程序。
離婚有兩種形式:1、登記
離婚(通稱協議
離婚);2、
起訴離婚。
《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愿
離婚的,準予
離婚”,是指登記
離婚(協議
離婚)。
登記
離婚應由申請
離婚的夫妻雙方向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遞交書面申請,并出具單位或居(村)民委員會介紹信,填寫《
離婚申請表》,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查明確系夫妻雙方自愿,申請書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達,并且對家庭共同財產和子女的撫養、教育、
醫療費的分擔達成協議,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在收到
離婚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準予
離婚決定,收繳雙方當事人的結婚證書,發給
離婚證。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
離婚,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
離婚訴訟”,是指
起訴離婚。
起訴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單方提出
離婚,另一方不同意
離婚或者雖然雙方都同意
離婚,但在共同財產的分割和對子女的撫養、教育、
醫療費等的問題上未達成協議,
離婚訴訟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遞交
離婚訴訟狀,人民法院受理后一般采取兩種方式解決:一是調解
離婚,是指
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在法院的調解下,就財產分割、子女養育等問題達成一致,人民法院批準其
離婚并制作
離婚民事調解書,作為雙方當事人的
離婚法律文書。二是判決
離婚,是指人民法院在調解無效的情形下,就
離婚案件的具體情況就夫妻共同財產和子女養育等作出
離婚判決。
判決
離婚后,人民法院自立案之日起1-3個月作出判決,最長不超過六個月。
對應不同的
離婚方式,其實法律方面都對
離婚條件有要求。但是因為方式不同,自然條件的要求也不一樣,這點相信您也清楚。因為協議
離婚的手續更簡單一些,自然實踐中選擇這種方式
離婚的夫妻也要居多一些,但因為不符合協議
離婚條件,往往后面還是會通過訴訟方式解除婚姻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