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變更需要經歷哪些程序?按照規定,雙方簽署
合同后就應該按照
合同條款
執行。在實踐操作中,經常會因為出現新情況,
合同內容也要隨之變化。這時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進行
合同變更,
合同變更也要走一定的手續。那么
合同變更需要經歷哪些程序?我們給您具體講解下。
一、
合同變更需要經歷哪些程序?
合同一般是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變更的。一般情況下,在實踐中,當事人協商變更
合同的基本程序是:
1、一方提出或者發出變更
合同的書面建議
也就是說,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要求變更或者解除
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應以書面形式向對方提出建議。這種建議一般包括下列主要內容:(1)變更
合同的理由;(2)有關后果(包括賠償責任)的處理;(3)對方答復期限等。
2、另一方對變更
合同的答復
另一方當事人接到對方變更
合同的書面要求后,要在法定或者約定的期限內以書面形式予以答復,表示同意或者不同意,同意的并可提出不同的意見(對后果處理)。逾期不答復的,視為默認。例如,根據《工礦產品購銷
合同條例》第八條規定規定,要求變更
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包括文書、電報等)通知對方;對方應在接到通知后15天內(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行商定期限的,按規定或者協議
執行)予以答復,逾期不答復的,視為默認變更。
3、雙方達成變更
合同的協議
雙方都表示同意變更
合同的,經過協商同意,達成一致意見后,應制作變更
合同的協議書。該協議書包括有關文書、電報等。對于因不可抗力、情勢變更和意思表示不真實等產生變更請求權而變更
合同,對方不同意的,權利人可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例如,對于意思表示不真實而訂立的有關
合同,包括重大誤解的
合同、顯失公平的
合同、因欺詐而訂的
合同、因脅迫訂立的
合同、乘人之危所訂的
合同等,根據《
合同法》規定,受害人不要求撤銷的,可以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請求變更。法院或者仲裁機構通過訴訟或仲裁程序強制變更
合同,實際上是對變更請求權人權益的保護。需要強調的是,對于根據有關法律或者行政法規規定需要經由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登記等手續方能生效的
合同,如某些涉外
合同、大型交通工具和不動產買賣或者租賃
合同等,其變更不僅要當事人達成協議,還必須辦理上述手續。
二、
合同變更的形式是怎樣的?
合同變更除法律規定的變更和人民法院依法變更外,主要是當事人協議變更。當事人變更
合同的合意本身就是
合同,因此,
合同變更適用
合同法關于要約和承諾的規定。希望變更
合同內容的一方首先向對方提出變更
合同的要約,該要約應包括希望對
合同的哪些條款進行變更,如何變更,需要增加、補充哪些內容。對方收到后予以研究,如果同意,以明示的方式答復對方,即為承諾,如果不同意,或部分同意部分不同意,也可以提出自己的修改、補充意見,這樣雙方經過反復協商直至達成一致。雙方經過協商取得一致,變更
合同一般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以便查考,特別是原來的
合同為書面形式的,更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不然用口頭形式改變書面
合同無憑無據,極易發生糾紛。如果對
合同的變更約定不明確,或者變更采用口頭形式,發生糾紛后又無其他證據證明
合同變更內容的,視為
合同沒有變更。當事人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視為未變更。如果原來的
合同是經過公證、鑒證的,變更后的
合同應報原公證、鑒證機關備案,必要時還可以對變更的事實予以公證、鑒證,如果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原來的
合同是經過有關部門批準、登記的,
合同變更后仍應報原批準機關批準、登記,未經批準、登記的,變更不生效,仍應按原
合同執行。綜上所述,
合同變更主要由雙方當事人協商完成,一般要采取書面形式。上文講述了
合同變更需要經歷哪些程序。其實
合同變更程序比較簡單,一方提出變更建議,另一方給與回復,然后經雙方協商一致簽署
合同變更協議,完成
合同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