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債務人對于
票據債權人義務包括哪些?在銀行
票據業務中,涉及到出票人、承兌人、受票人等等,這些人也構成了
票據債權人和債務人。一般意義上的債務人都承擔履行債務的義務,那么
票據債務人對于
票據債權人義務包括哪些?下面我們跟隨我們了解下這個專業知識。
一、
票據債務人對于
票據債權人義務包括哪些?
根據
票據法的規定,
票據債務人承擔
票據義務的情況包括:1、
票據承兌人因承兌而應承擔付款義務2、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擔自己付款的義務3、支票付款人在與出票人有資金關系是承擔付款義務4、匯票、本票、支票的背書人,匯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證人,在票價不獲承兌或不獲付款是的付款清償義務
二、
票據債權人和債務人有哪些人構成?
票據債務人分為主債務人和次債務人。主債務人是
票據的出票人,承兌人。次債務人有象為
票據作擔保保證人,背書轉讓人。以上都是
票據的債務人,在持票人遭到拒絕付款或拒絕承兌時可向前所有債務人行使追索權。依據
票據行為而應承擔或擔保
票據權利的人,是在
票據上簽章的人。具體講,有出票人、背書人、保證人、承兌人、支票的付款人。
票據的最初債權人是出票時的收款人,之后隨著
票據的流轉,從
票據的持有人處受讓取得
票據的人就成為
票據的債權人。例如匯票持票人就是承兌人、所有背書人及出票人的債權人。作為債權人,其權利可以背書后交付或交付直接轉讓于他人,無須通知債務人。匯票未承兌以前,就收款人對出票人而言,收款人是債權人。其他一切被背書人對其前手而言是債權人,而對其后手,則是債務人。持票人是
票據最主要的債權人。
三、什么是
票據債務人的抗辯權?
所謂
票據抗辯權是指
票據債務人對一般
票據債權人或特定
票據債權人的債權請求,提出一定的合法事由,以拒絕履行其
票據債務的行為的權利。這里的一定合法事由稱為抗辯原因,債務人享有的拒絕債權人行使權利的權利,叫做抗辯權。
票據抗辯權具有兩個特征:1、
票據抗辯權只能針對
票據請求權來行使2、
票據債務人能夠拒絕履行
票據債務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票據法》第13條第二項規定:“
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
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進行抗辯。”綜上所述,
票據收票人,持有人就是
票據債權人,與之對應的
票據承兌人、出票人則是
票據債務人。
票據債務人對于
票據債權人義務包括因承兌而付款義務、因出票而付款義務等。在
票據業務中,雙方應該按照
票據辦理流程各自履行自己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