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簽的
合同并不能免除用人單位為員工繳納各項社會
保險費的義務
按照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只要發生了用工行為,與員工形成了勞動關系,即使是沒有簽勞動
合同書,員工就享有勞動法上規定的各項權利,單位也負有勞動法上的各項義務。其中,依法繳納各項社會
保險費就是用人單位不能免除的強制性法定義務。假如單位沒有繳納社會
保險費,員工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勞動監察部門可以責令單位繳納,甚至申請法院強制
執行,并對用人單位進行處罰。
二、單位終止或者解除事實勞動關系(辭退員工)需要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按照法律的規定,如果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勞動
合同,用人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時,需要依法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有的地方性法規甚至規定未簽勞動
合同的,不得解除勞動關系),未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還需要加付額外的經濟補償金。而如果是簽訂了勞動
合同,在勞動
合同到期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終止勞動
合同時,則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
三、單位終止或者解除事實勞動關系(辭退員工)造成員工失業的,可能需要賠償失業損失
如果因為單位沒有依法為員工繳納失業
保險費,導致員工被辭退后無法領取失業
保險待遇時,員工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給予賠償,有的地方甚至規定,要按應得失業
保險待遇的2倍進行賠償。
四、員工可以隨時解除勞動
合同,且不承擔任何
違約責任或者賠償
如果雙方簽訂了勞動
合同,員工要提前解除勞動
合同,必須提前30日書面通知單位,否則就是違法解除勞動
合同,造成單位損失的,應該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勞動
合同約定了員工提前解除勞動
合同的
違約責任,單位也可以依法要求員工承擔為
違約責任(如
違約金等)。但是,如果單位沒有與員工簽訂勞動
合同,員工不但可以隨時解除勞動
合同,而且不需要對單位承擔
違約責任或者賠償責任。
五、單位不能以試用不合格辭退員工
勞動法規定,勞動
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在試用期內,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
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如果沒有簽訂勞動
合同,則不存在試用期(因為口頭約定的試用期是無效的),單位雖然可以辭退員工,但需要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未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還要加付額外的經濟補償金。
六、不簽勞動
合同不利于單位保護商業秘密
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之一,是單位必須對所謂商業秘密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而在勞動
合同中約定保密條款或者簽訂專門的保密協議,是對商業秘密采取保密措施的表現形式之一。如果沒有簽訂保密條款或者保密協議,明確保密的范圍和法律責任,單位就難以證明哪些屬于商業秘密,是否已對其主張的所謂商業秘密采取了保密措施,從而有可能不被認定為商業秘密。這對企業的發展,是非常不利的。
七、不簽勞動
合同造成員工損失的,單位要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因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
合同(包括勞動
合同到期后不及時續訂勞動
合同),造成勞動者工資損失、工傷、
醫療等待遇損失的,除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外,同時還要支付25%的額外賠償費用。勞動行政部門還可以責令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給予
行政處罰等等。
八、用人單位可能面臨勞動行政部門的
行政處罰
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
合同,員工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一經查實,勞動行政部門可以責令單位改正,并可以給予罰款的處罰。比如廣西的規定是給予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上海的規定是可以按每人500至1000元的給予單位罰款處罰。
公司沒有簽訂勞動
合同的,不僅不能免除其對勞動者應有的義務,還要從用工之日起第二個月開始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這樣也不利于公司商業秘密的保護。
公司沒和我簽勞動
合同,在勞動法中如果用人單位依然在讓你正常工作,并未辭退你,那么該用人單位還是要為你繳納各項社會福利費用的義務,并且用人單位這樣做還有一點重大的風險,就是對于公司的商業秘密的保護完全形同虛設,沒簽訂
合同的你并不在保守秘密的行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