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不能協議
離婚的時候,
起訴離婚未嘗也不是一種有可能解除婚姻關系的方式。但是從實際來看,要啟動
離婚訴訟程序,當事人就必須要按照規定提供一定的材料。需要注意,這里面將
起訴離婚的材料做了兩部分區分,一方面是涉及到提起
離婚訴訟的材料,另一方面則是訴訟過程中當事人需要提供的證據材料。不過,在去法院
起訴離婚的時候,并不要求必須要同時提供證據材料,因而此時僅僅需要按照《民事訴訟法》中的要求來準備
起訴材料就行了。其中,需要當事人準備提供的材料包括:1、民事
起訴狀,也就是
離婚起訴狀。此時需要準備兩份,也就是一式兩份,一份是給法院的,而另一方則是給被告的。一般被告有幾人,那么就要多準備幾份
起訴狀。雖然
起訴狀可以采用打印的方式,但實際最終
起訴人,也就是原告的簽名必須要是當事人親自來簽署,而不能也一并采用打印的方式。另外,
起訴狀中就需要寫清楚自己的訴訟請求,畢竟法官在對
離婚案件作出最終判決的時候,只會在這個訴訟請求的范圍內作出。如果訴訟過程中,發現有遺漏的情況,那么符合規定的條件下也是可以追加自己的訴訟請求。2、夫妻的有效結婚證。要注意,在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時候,其實夫妻雙方都是各有一本結婚證的。但在
起訴離婚的情況下,并不要求準備兩本結婚證。首先我們要搞清楚,需要用到結婚證的原因是什么。主要是要證明男女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夫妻關系,那么才談得上
離婚的問題。如果僅僅是屬于
同居關系,則因為解除
同居關系產生糾紛,而
起訴到法院的,這個時候依法是不會受理案件的。所以,實際上只需要提供一方的結婚證就行了。但如果雙方的結婚證都丟失了,或者因為其他一些原因而無法提供的話,這時候需要到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構開具相應的婚姻關系證明,該證明的作用其實與結婚證的作用也就是一樣的。3、原告的身份證件、戶口本4、若并非第一次提起
離婚訴訟的話,則還需要同時提供之前法院對
離婚案件審理之后作出的判決書或裁定書對于
離婚案件,我國法律中有相應的要求,如果是屬于那種調解和好的案件、原告撤訴的案件,那么通常只能在6個月之后,才允許原告再次
起訴離婚。但是在此期間,要是有新情況或新證據的話,則不受這個時間限制。另外,如果是被告一方
起訴離婚的話,其實也是不受這個時間限制的。5、不同夫妻在
離婚的時候,實際發生爭議的點不同,于是就要有所區分的提供其他材料(1)因為解除婚姻關系產生糾紛,從而
起訴離婚的,此時需要提供證據材料來證明夫妻雙方的感情已經完全破裂,這部分材料就包括一方有重婚行為的材料、家庭暴力行為的材料等等(2)因爭奪未成年子女
撫養權而
起訴離婚的,那么還需要同時提交未成年子女的相關出生證明以及其戶口簿(3)因為爭奪
離婚財產而提起
離婚訴訟的,要求提供材料證明財產屬于夫妻共有或者一方所有,此時就會涉及到財產清單的提供。當然,針對不同類型的財產,法官在處理的過程中也是會考慮性質問題,然后作出相應的分割。但要提醒各位一點,如果在訴訟過程中,發現對方有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這個時候可以馬上向法院申請
保全對方的財產,以免因為轉移財產的行為,給自身利益造成損失。而在
離婚之后發現存在這一情況的,規定時間內,也還是允許再次向法院提
起訴訟,就這部分被轉移的財產進行分割處理。從實際情況來看,可能在提起
離婚訴訟的時候實際需要的材料還不止上述這一些,那就需要當事人根據具體的情況來準備了。要注意一點,材料準備的是否齊全,其實對法院受理案件也是會有一定的影響,因此千萬不能大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