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訴狀拒執罪的條件是什么
拒執罪提起刑事自訴的條件有兩個:
1、申請
執行人有證據證明負有
執行義務的人拒不
執行判決、裁定,侵犯了申請
執行人的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具體來說,負有
執行義務的人有能力
執行而實施了下列八種行為之一:
(1)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
執行行為,經采取罰款或者
拘留等強制措施后仍拒不
執行的;
(2)偽造、毀滅有關被
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
執行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
執行的;
(3)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
執行的;
(4)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
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
執行的;
(5)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
執行人員進入
執行現場或者聚眾哄鬧、沖擊
執行現場,致使
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6)對
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致使
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7)毀損、搶奪
執行案件材料、
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
執行器械、
執行人員服裝以及
執行公務證件,致使
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8)拒不
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2、申請
執行人有證據證明自己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對負有
執行義務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在法律上對于拒執罪也有著自訴的權力的,法律雖然是我們共同認定的能夠幫我們解決生活問題規則,但是由于實施規則的時候有著人為的原因,那么在審判的時候也會存在人為造成的失誤。自訴的存在使得在法律的范圍內,盡量減少錯案的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