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
拘留有決定書還需要
拘留證嗎這是必須的法律規定,應該是行政
拘留通知書而不是
拘留證。《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公安機關應當向被處罰人宣告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并當場交付被處罰人;無法當場向被處罰人宣告的,應當在二日內送達被處罰人。決定給予行政
拘留處罰的,應當及時通知被處罰人的家屬。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機關應當將決定書副本抄送被侵害人。公安機關辦案人員認為需要
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填寫《呈請
拘留報告書》,注明有關情況和理由,經部門領導審核,由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簽發《
拘留證》。檢察機關
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當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核,由檢察長決定,再送交公安機關
執行;對于情況緊急來不及辦理
拘留手續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先行將犯罪嫌疑人帶至公安機關,同時立即辦理
拘留手續。由于我國法律規定,
拘留由公安機關
執行。因此,對于人民檢察院決定
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應當由公安機關
執行,必要時人民檢察院可以協助公安機關
執行。公安機關
執行拘留時,應持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簽發的《
拘留證》,向被
拘留人出示,并宣布對其實行
拘留。然后責令被
拘留人在
拘留證上簽字、蓋章或按捺指印。被
拘留人拒絕簽字、蓋章或按捺指印的,
執行人員應在
拘留證上注明。1、行政
拘留時,公安機關應當制作
行政處罰決定書。2、行政
拘留最長是十五日,合并
執行不超過二十日。相關法律規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六條 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并
執行。行政
拘留處罰合并
執行的,最長不超過20日。行政
拘留是國家的有關部門進行合理處置,所以對于具體的問題除了依據有關的法律以外,最為關鍵的就是對于當事人的拘捕需要一定的程序,從而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利益,但是對于有關的當事人來說,即使自己的利益維護有著一定的法律保障也要多加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