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
合同丟了離職會受影響嗎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
合同,勞動者將勞動
合同丟失不影響解除勞動
合同關系,用人單位無過錯,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
二、勞動法中關于辭職的規定
1、勞動
合同法關于辭職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
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
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
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
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
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
合同,或者違反勞動
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
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關于辭職的規定
第四條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
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
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一)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二)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勞動
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關于辭職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1條規定
“勞動者解除勞動
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第102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
合同或者違反勞動
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法規定試用期如何辭職:
《勞動
合同法》第 37條規定: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據此,試用員工只要提前三日向公司提出書面告知即可解除勞動關系。
4、勞動法規定主動辭職是否有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并獲得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
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
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
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的其他情形。
綜上所述,勞動
合同作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一種契約,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履行各自義務的保障,因此勞動
合同在勞動關系的締結中是非常重要的,一旦勞動
合同丟失就要及時與用人單位溝通重新簽訂。勞動
合同丟失之后勞動者離職是不會受到影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