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規非法采礦罪判幾年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二、非法采礦罪立案標準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
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六十八條 [非法采礦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或者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的,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采后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數額在五萬至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本條規定的“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一)無采礦許可證開采礦產資源的;(二)采礦許可證被注銷、吊銷后繼續開采礦產資源的;(三)超越采礦許可證規定的礦區范圍開采礦產資源的;(四)未按采礦許可證規定的礦種開采礦產資源的(共生、伴生礦種除外);(五)其他未取得采礦許可證開采礦產資源的情形。在采礦許可證被依法暫扣期間擅自開采的,視為本條規定的“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數額,由省級以上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出具鑒定結論,經查證屬實后予以認定。結合法律中的規定來看,在認定非法采礦罪的時候,要求此時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但僅僅只限于國營、集體或鄉鎮礦山企業中作出非法采礦決策的領導人員和主要
執行人員以及聚眾非法采礦的煽動、組織、指揮人員和個體采礦人員。而非法采礦罪侵犯的客體則主要為國家對礦產資源和礦業生產的管理制度以及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