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醫學會能鑒定
醫療事故嗎關于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按照《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第九條 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
醫療事故爭議,需進行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共同書面委托
醫療機構所在地負責首次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進行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第三條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分為首次鑒定和再次鑒定。設區的市級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
管轄的縣(市)級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專家鑒定組進行首次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
醫療事故爭議的再次鑒定工作。負責組織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以下簡稱醫學會)可以設立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辦公室,具體負責有關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組織和日常工作。二、鑒定要求專家鑒定組應當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基礎上,綜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個體差異,作出鑒定結論,并制作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鑒定結論以專家鑒定組成員的過半數通過。鑒定過程應當如實記載。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應有如下內容:(一)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及要求;(二)當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負責組織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的調查材料;(三)對鑒定過程的說明;(四)
醫療行為是否違反
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五)
醫療過失行為與人身損害后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六)
醫療過失行為在
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責任程度;(七)
醫療事故等級;(八)對
醫療事故患者的
醫療護理醫學建議。經鑒定為
醫療事故的,鑒定結論應當包括上款(四)至(八)項內容;經鑒定不屬于
醫療事故的,應當在鑒定結論中說明理由。在我國的
醫療事故中,相關的鑒定機構只能夠由相關的市一級的醫學會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相關的縣一級的醫學會不能夠進行相應的鑒定,不符合我國的相關鑒定規定。當事人在辦理時,一定要按照我國的要求進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