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合作伙伴搶注
商標?合作伙伴搶注
商標認定的焦點問題為申請人申請注冊被異議
商標的行為,是否構成《
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一款所指的“未經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代表人的
商標進行注冊”之情形。(一)代表人名義的認定根據《
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認定代表人未經授權,擅自注冊被代表人
商標須符合下列條件:1. 系爭
商標注冊申請人是
商標所有人的代表人;2. 系爭
商標是指使用在與被代表人的
商標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服務上;3. 系爭
商標與被代表人的
商標相同或者近似;4. 代表人不能證明其申請注冊行為已取得被代表人的授權。本案的重點在于代表關系的認定和對被代表人在先
商標的保護范圍的確定。根據《
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代表人是指具有從屬于被代表人的特定身份,
執行職務行為而可以悉知被代表人
商標的個人。代表人一般包括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經理、合伙事務
執行人等具有從屬被代表人的身份,
執行職務行為而可以悉知被代表人
商標的個人。代表關系是一種特殊的身份關系,代表人在所代表的企業里擔任重要職務,與其他內部人員相比,更易了解和掌握被代表人的
商標使用情況。代表人利用這種特定的身份關系搶注被代表人
商標,違反了忠誠信賴的義務和誠信原則,修改前后的《
商標法》均明確禁止這種惡意注冊行為。在實踐中,一些搶注并非以代表人本人名義進行。《
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對此種情形作出規定:“雖非以代理人或代表人名義申請注冊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的
商標,但有證據證明,注冊申請人與代理人或代表人具有串通合謀行為的,屬于《
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一款所指的代理人、代表人的擅自注冊行為。對于串通合謀行為,可以視情況根據
商標注冊申請人與上述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之間的親屬、投資等關系進行推定。”(二)商品/服務保護的范圍認定根據《
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對被代表人
商標的保護范圍不限于與該
商標所使用的商品/服務相同的商品/服務,也及于類似商品/服務。這一規定是為了維護在先權利人的利益,消除惡意注冊對權利人今后合法注冊和使用可能產生的負面影響。在實踐中,由于被代表人
商標為未注冊
商標,其在先權利所涉及的商品/服務一般不會像注冊
商標經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務那樣類別清晰、項目明確,因此首先應結合代表人擔任該企業職務期間,被代表人的
商標在其他國家或地區的
商標注冊使用情況以及業務涉及領域,確定被代表人
商標權利范圍,在此基礎上再判斷系爭
商標注冊的商品/服務是否屬于類似商品/服務的保護范圍。(三)關于代表人取得
商標注冊授權的判定《
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規定,被代表人所作出的授權內容應當包括代表人可以注冊的商品/服務及
商標標志,且授權意思表示應當清楚明確。在當前激烈的市場競爭環境下,針對此類不正當競爭對的行為,審理時必須全面、綜合判斷,才能更好地保護被代理人、被代表人的正當權益,維護市場競爭的公平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