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勞動
合同期限是否需要重新簽訂
合同按照《勞動
合同法》的規(guī)定,勞動
合同變更的對象,只限于勞動
合同中的部分條款,即依法可以變更的條款,但
合同當事人條款及
合同期限條款等是不能進行變更的。而勞動
合同續(xù)簽是指原訂的勞動
合同終止
執(zhí)行后,由于工作需要,當事人雙方通過協商一致,繼續(xù)簽訂的勞動
合同。根據勞動
合同續(xù)簽的定義和特征,延長勞動
合同到期時間符合勞動
合同續(xù)簽的相關特征,因此變更勞動
合同期限應該算是續(xù)簽了勞動
合同。根據王某首次和單位已簽訂過為期1年的勞動
合同,然后又延長了1年的勞動
合同期限,完全符合兩次簽訂勞動
合同的情形,根據《勞動
合同法》第14條第3款的規(guī)定,只要王某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單位就應當訂立。房地產中介公司試圖以變更勞動
合同期限的方式來規(guī)避簽訂勞動
合同的次數,是法律所不允許的?!秳趧?a href=hetongfa/>
合同法》第十二條 勞動
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
合同。第十三條 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
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
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
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xù)訂、訂立勞動
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
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yè)改制重新訂立勞動
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xù)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的情形,續(xù)訂勞動
合同的。勞動
合同的期限變更,對于所屬的利益協議就會進行重新劃分,所以對于具體的問題需要自己進行一定程度的了解,所以在有關規(guī)定的基礎上,期限的變更就會進行
合同的重新簽訂,所以對于有關問題的解決,就需要自己按照有關的規(guī)定進行程序操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