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
合同轉正工資必須要寫清楚嗎?
1、應該寫轉正后工資,如果沒有明確約定轉正后的工資,有可能轉正后的工資也跟試用期一樣。
2、勞動
合同里,可以同時約定試用期工資和轉正后的工資,其中試用期工資不能低于轉正后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3、原則上實習工資不得低于轉正工資的80%,而試用工資則是必須達到80%,所以在度過試用期之后如果轉正的工資的漲幅還沒有超過20%的話,那么該公司就屬于
違約了,這時候需要向公司協商或者申請法律援助。而在實習期間有些公司給予的工資比較低的,如果不滿意的話可以和對方進行協商,不過實習工資大多不會影響轉正工資,轉正工資必須是該公司給予在該崗位的正常工資以上。
二、不按時發工資的法律后果
1、勞動者可以解除合約
《勞動
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
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
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
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
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根據《勞動
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
2、支付賠償金
《勞動法》第九十一條:“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以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1)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2)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3)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4)解除勞動
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可以看出,無故拖欠職工工資,資方要支付拖欠工資、補償金(25%拖欠工資額),必要時還要支付賠償金(但要以造成實際損害為前提)。
轉正工資是和試用期間的工資相對的,按照正常的情況,肯定試用期期間的工資和轉正以后的工資是不一樣的,雖然說,勞動
合同上對于轉正以后的工資不可能約定的非常的明確,因為,現在的民營企業都是要把職工個人業績加在工資當中的,但是,
合同當中沒有把試用期間的工資和轉正工資區分清楚的,這是存在一定風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