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分和
行政處罰的含義和種類的區別是什么
行政處分和
行政處罰的含義和種類的區別是什么
(1)針對的對象不同。行政處分針對行政機關內部工作人員;
行政處罰針對行政管理相對人。
(2)作出決定的機關不同。行政處分一般由與被處分人有從屬關系的行政機關作出;
行政處罰由特定的和法定組織作出。
(3)針對的違法行為不同。行政處分針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違法違紀及失職行為;
行政處罰針對行政管理相對人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行為。
(4)制裁的種類不同。行政處分的種類主要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
行政處罰的主要種類有: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吊銷或暫扣許可證或執照、行政
拘留等。
(5)
執行的程序不同。行政處分由作出處分的行政機關
執行。處分決定歸入被處分人的人事檔案,被處分人對行政處分不服,不能向法院
起訴,只能依法定程序申訴;
行政處罰由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自己
執行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
執行,被處罰人對
行政處罰不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依照本法提
起訴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原告。
有權提
起訴訟的公民死亡,其近親屬可以提
起訴訟。
有權提
起訴訟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提
起訴訟。
第二十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訴訟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具體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
由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該組織是被告。由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委托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行政處分與
行政處罰的區別對于當事人的責任的劃分以及一定的賠償有著積極的意義,所以對于有關的問題解決,需要自己求助有關的部門進行合理的處置,但是在實際的生活中,對于此類問題的解決,依舊有著較大的難度,所以自己應該積極的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