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機構搶注客戶
商標合法嗎1、按現行的《
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即“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
商標”。因此,“惡意搶注”就是申請人利用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將他人已經使用但尚未注冊的
商標以自己的名義向
商標局申請注冊。2、法院對于“惡意搶注”
商標的處理1)對惡意攀附他人商譽、搶注較高知名度
商標的申請予以駁回。2)對大量搶注通用名稱、行業術語等具有不正當占用公共資源意圖的
商標申請,予以駁回。3)對申請注冊名人姓名
商標等他人在先權利的惡意
商標申請,從嚴審查,主動予以駁回。4)針對同一企業的惡意反復搶注、連續搶注的
商標申請,從嚴審查并參考在先異議、無效宣告案例予以駁回。二、代理機構的違法行為有哪些1、虛假宣傳與工商總局、
商標局的關系。代理機構宣稱其經
商標局批準、與
商標局長期合作、有內部渠道、與工商總局通用律師等。2、偽造虛假榮譽。代理機構宣稱其被
商標局授予相關榮譽稱號,偽造
商標局授牌、頒牌等。3、虛假承諾。代理機構承諾申請人通過其代理
商標申請通過率百分之百,或提供包過
合同等。4、虛假宣傳注冊程序、周期。代理機構宣稱其代理申請
商標可以快速受理、審查、取得注冊證等。5、偽造相關文件、信息。代理機構偽造
商標申請審查流程信息,誤導
商標申請人。偽造
商標局文件、印章等,提供虛假材料申請
商標注冊、分割、轉讓等。6、采用其他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代理機構詆毀其他代理機構,夸大其代理
商標駁回復審成功率,欺騙申請人變更代理進行復審或訴訟。謊稱申請人的
商標在其他類別被搶注,誘騙
商標申請人增加其他類別的
商標申請。宣稱其可以通過非正常手段處理在先權利申請障礙。宣稱其能提前獲取尚未公開的
商標申請審查結果。欺騙申請人
商標被駁回,被撤銷、被無效宣告。7、虛構收費項目。假借
商標局名義,收取
商標申請費用之外的“注冊費”“
商標申請
保險費”“
商標預保護費”“領取注冊證費”“
商標域名保護費”“
商標版權保護費”“
商標網上運營費”“已注冊
商標登記費”“已注冊
商標管理費”“網上
商標展示費”“3﹒15標識費”“
商標年度維護費”等,欺騙申請人。8、團伙詐騙。欺騙申請人受讓有關
商標,另安排他人對上述
商標提出撤銷、異議、無效宣告等惡意申請,誘騙申請人支付高額費用后撤回相關申請。綜上所述,代理機構搶注委托人的
商標行為是一種違法的行為,是法律明文禁止的行為,在法院的審理中也是要被駁回的,一般代理機構是不會這樣做的,因此,在選擇代理機構的時候要有選擇性,要注意代理機構的資質以及簽訂
合同,并隨時關注申請的情況,一旦發現不對就要及時采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