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投資優惠政策及有關法規
1、 稅收及有關優惠規定
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對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和限制乙類,并轉讓技術的外商投資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除《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外商投資企業及外國企業在日常經營中,依法適用如下稅種:企業所得稅、地方所得稅、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個人所得稅、城市房地產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及印花稅。
1、企業所得稅及優惠: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中華人民共各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見附表)從事港口、碼頭建設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按減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經企業申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批準,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到第十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2、地方所得稅及減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按應納稅所得額3%計征。對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在國家規定的兩年免征、三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期間,免征地方所得稅。產品出口企業按上述規定免征地方所得稅期滿后,凡當年企業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品值50%以上的,免征地方所得稅。先進技術企業按上述規定免征地方所得稅期滿后,再免征地方所得稅三年。在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的開發區內設立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免征地方所得稅。
3、所得利潤再投資的退稅
(1)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從企業取得利潤在中國境內再投資,經營期不少于5年的,經投資者申請,稅務機關批準,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納所得稅的40%稅款;
(2)外國投資者將其從企業分得的利潤,在中國境內再投資,舉辦、擴建產品出口企業或者先進技術企業,經營期不少于5年的,經申請稅務機關核準,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以上投資經營期不滿5年撤出的,均應繳回已退稅款。
4、匯出分得利潤不征稅:外國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分得的稅后利潤或免繳所得稅的利潤,匯出境外不征稅。
5、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從1994年1月1日起適用國務院發布的增值稅暫行條例、消費稅暫行條例和營業稅暫行條例。原工商統一稅條例不再
執行。
6、個人所得稅及減免
(1)稅率:工資、薪金所得,適用超額累進稅率,稅率為5-45%。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和其他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
(2)各項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工資、薪金所得,按每月收入減除費用八百元,對超過八百元的部分納稅。
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滿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20%的費用,然后就其余額納稅。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其他所得,按每次收入額納稅。
(3)附加減除費用或免征范圍:對在外商投資企業工作、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的駐華機構中工作的外籍人員以及應聘在中國境內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中工作的外籍專家的工資、薪金,每月在減除800元費用的基礎上,附加減除3200元。在中國境內居住不滿一年或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者,對其在中國境外取得的,不是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免予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7、預得所得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而來源于中國境內的利潤、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它所得,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上述所得與其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繳納20%的所得稅。為科學研究、開發能源、發展交通事業、農林牧業生產以及開發重要技術提供專用技術所得到的特許權使用費,經國家稅務主管部門批準,可以減按10%的稅率征收所得稅,其中技術先進或條件優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稅。對與我國簽訂稅收協定的國家的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的征稅率,一般規定在10-15%。對租金所得的征稅稅率在6-10%之間。
8、城市房地產稅:城市房地產稅由產權所有人交納:產權出典者,由承典人交納。城市房地產稅依照
房產原值,一次減除30%后的余值按照年稅率1.2%計算交納。
9、車船使用牌照稅:乘人汽車每輛第年稅180-300元不等,載貨汽車按凈噸位每噸每年為60元;機動船舶每噸每年1.2-4.4元不等,非機動船舶每噸每年收0.6-1.4元不等。
10、印花稅:各類經濟、技術
合同及
合同性質憑證、記載資金的帳簿、產權轉移書據,分別按0.1%,0.05%,0.03%,0.005%稅率納稅。其他營業帳簿、權利許可證照等,稅額均為每件5元。
11、除自行選擇2000年底前繼續免稅的老外商投資企業外,其它外商投資企業出口貨物均可享受出口退稅的優惠政策。
12、外商投資企業技術開發費比上年增長10%以上(含10%)的,經稅務機關批準,允許再按技術開發費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當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13、外商投資企業在投資總額內采購國產設備,如該類設備屬免稅目錄范圍,可全額退還設備增值稅。
14、外商投資企業在投資總額內購買的國產設備,對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限制乙類的投資項目,除《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外,其購買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從購置設備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
2、 關于進口設備免稅的規定
為進一步擴大利用外資,引進國外的先進技術和設備,促進產業結構的調整和技術進步,保持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國務院決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對國家鼓勵發展的國內投資項目和外商投資項目進口設備,在規定的范圍內,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一、進口設備免稅的范圍
(一)對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和限制乙類,并轉讓技術的外商投資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除《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進口的自用設備、加工貿易外商提供的不作價進口設備,比照上款
執行,即除《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二)對符合《當前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的國內投資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除《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三)對符合上述規定的項目,按照
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及配套件、備件,也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四)在上述規定范圍之外的進口設備減免稅,由國務院決定。
二、進口設備免稅的管理
(一)投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權限、程序,仍按國家現行有關規定
執行。限額以上項目,由國家計委或國家經貿委會分別審批。限額以下項目,由國務院授權的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和國家試點企業集團審批,但外商投資項目須按《指導外商投資方向暫行規定》審批。審批機構在批復可行性研究報告時,對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和限制乙類,或者《當前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的項目,或者利用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按統一格式出具確認書。限額以下項目,應按項目投資性質,將確認書隨可行性研究報告分別報國家計委或國家經貿委備案。對違反規定審批的單位,要嚴肅處理。
(二)項目單位憑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批機構出具的確認書,其中外商投資項目還須憑外經貿部門批準設立企業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到其主管海關辦理進口免稅手續。加工貿易單位進口外商提供的不作價設備,憑批準的加工貿易
合同到其主管海關辦理進口免稅手續。海關根據這些手續并對照不免稅的商品目錄進行審核。
(三)海關總署要對準予免稅的項目統一編號,建立數據庫,加強稽查,嚴格監管,并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核查工作。
(四)各有關單位都要注意簡化操作環節,精簡審批程序,加快審批速度,使此項重大免稅政策落到實處,收到實效。
三、結轉項目進口設備的免稅
(一)對1996年3月31日以前按國家規定程序批準的技術改造項目進口設備,從1998年1月1日起,按原批準的減免稅設備范圍,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由項目單位憑原批準文件到其主管海關辦理免稅手續。
(二)對1996年4月1日起1997年12月31日按國家規定程序批準設立的外商投資項目和國內投資項目的進口設備,以及1995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利用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的進口設備,從1998年1月1日起,除本規定明確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外,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由項目單位憑原批準的文件到其主管海關辦理免稅手續。
3、職工的招用、辭退、工資、
保險和福利待遇
1、招用:外商投資企業所需職工,在所在地勞動力市場和人才市場自行招收招聘,全面考核,擇優錄用。
2、勞動
合同:外商投資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與被錄用職工平等協商,簽訂勞動
合同,明確勞動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勞動
合同期內的職工,因工傷、職業病在治療、療養期間,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住院治療期間,女職工在孕期、產假和哺乳期間,企業均不得辭退。勞動
合同期內,因企業生產經營、技術條件發生重大變化而多余的職工或者根據勞動
合同規定需辭退的職工,外商投資企業應當根據其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本企業工資的補償金;十年以上的,從第十一年起,每滿一年發給一個半月企業平均工資的補償金。
3、工資與薪金:外商投資企業中方職工的工資標準、分配形式與獎勵、津貼制度,由企業自主決定。中方職工的工資水平,按照不低于所在地同行業國有企業平均工資水平120%的原則確定,工資調整應根據企業經濟效益狀況和居民生活費用價格指數多增、少增和不增。外商投資企業的中外方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待遇,由企業董事會決定,并在聘用
合同中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必須為職工延長時間的勞動支付不低于正常工作時間200%的工資,法定節假日加班,必須支付不低于正常工作時間300%的工資。
4、勞動
保險和福利待遇:外商投資企業按照國家和所在地人民政府有關規定,為中方職工辦理養老
保險、失業
保險和退休
醫療保險。外商投資企業按照規定提取住房補助
基金,由企業工會監督,用于解決職工住房。
5、勞動保護:外商投資企業必須
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勞動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實行我國現行的工時制度。須縮短工作時間的,由企業自定。企業必須嚴格控制加班時間和人數,確因生產經營需要而延長勞動時間的,應事先征求企業工會的意見,不得違背職工意愿,強令職工加班,不得給予未參加加班的職工任何處罰,企業必須按國家規定支加班工資。外商投資企業職工享有國家規定的法定假日以及探親、婚喪、分娩和計劃生育等假期,上述節假日期間,企業應照常支付工資。外商投資企業必須按照國家有關勞動保護、安全生產、工業衛生的規定,改善勞動條件并接受所在地勞動部門的監察。
4、土地管理
按照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分離的原則,外商投資企業可以通過出讓、轉讓、出租和劃撥的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當前,外商投資舉辦房地產、商業、金融、旅游、娛樂等項目必須辦理出讓手續,具備條件的,也可辦理轉讓、出租手續。舉辦其它行業的項目原則上應辦理出讓、轉讓、出租手續,經批準才可辦理有償劃撥手續。
1、外商投資企業和境外投資者可以通過使用中方企業原有場地,而取得土地使用權;
2、外商投資企業和境外投資者可以直接向各地土地管理局提出受讓土地使用權的申請。
3、外商投資企業和境外投資者也可以通過其他土地使用者轉讓、出租土地,取得土地使用權。
4、土地使用權也可通過有償劃拔來取得。
5、費用
1、水、電、氣費用: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經營所需水、電、氣,由提供方按《價格法》所規定的政府部門確定的標準收取,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收取附加費。
2、通訊設施費用:由提供方按外商投資企業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統一標準收取。
6、融資
1、外商投資企業可依照法律及《貸款通則》所規定的條件,向其開戶的中資銀行或其他中資商業銀行,申請期限不等的貸款。
2、外商投資企業可依照法律及《貸款通則》所規定的條件,向外資銀行在華營業性機構,申請期限不等的貸款。
3、外商投資企業可依照《
證券法》、《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申請,在中國境內法定
證券交易場所公開發行股份或債券,或依照有關法律、規則及中國與相關國家達成的監管協議,在境外資本市場發行股份或債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