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因拖欠工程款提
起訴訟,發包人往往以工期逾期為由提出反訴,動輒提出數百、數千萬的逾期賠償,其目的是抵銷承包人的訴訟請求;而承包人以發包人逾期付款工期可以順延為由進行反訴抗辯,司法實踐中卻往往得不到法官的支持,原因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權缺乏統一的操作規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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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規定承包人可順延工期的法條共有三條?!?a href=hetongfa/>
合同法》第278條規定:“隱蔽工程在隱蔽以前,承包人應當通知發包人檢查。發包人沒有及時檢查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并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薄?a href=hetongfa/>
合同法》第283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并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薄?a href=hetongfa/>
合同法》第284條規定:“因發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當采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賠償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眴栴}是這三條規定對順延工期使用的詞語都是“可以”。就法律意義而言,“可以”是一個任意性的模態詞,對《
合同法》上述三條法律規定的事由,法官有權根據案件實際情況進行自由裁量,可以判決順延工期,也可以判決不順延工期。至于法官應根據什么作為標準進行裁量,法律本身并無規定。
針對法官對是否順延工期的自由裁量權過大的弊端,司法解釋第17條對此作出統一規定:“發包人違反
合同法第278條、283條和284條規定,承包人應當及時書面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履行義務。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未履行義務,承包人有權要求發包人賠償因此造成的停工、窩工等損失,并相應順延工期。”有了這樣的統一執法尺度,司法解釋頒布施行之后,承包人及時發出書面催告即辦理順延工期簽證,將成為企業
合同履約管理的重要內容,同時也成為關于要求在拖欠工程款等事由的前提下順延工期能否得到支持的分水嶺。
拖欠農民工工資是拖欠工程款派生的直接影響社會穩定的大問題,而且農民工工資問題還往往因為工程轉包或不規范分包使問題更加復雜。在立法層面,農民工工資問題的
合同載體勞務
合同,甚至在目前建設工程法律框架中沒有任何法律、法規有所涉及。對于農民工的拖欠工資問題,司法解釋第29條對農民工工資問題作出特別的保護性規定:“違法分包
合同和轉包
合同被確認無效,實際施工人與發包人已全面實際履行
合同并形成事實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實際施工人向發包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實際施工人以分包人、轉包人和發包人為共同被告
起訴的,請求承擔連帶責任的,應予支持。”司法解釋作出這樣的規定,可以從我國《民事訴訟法》第97條尋找到依據。該法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先予
執行:(一)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撫恤金、
醫療費用的;(二)追索勞動報酬的;(三)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
執行的?!北救苏J為司法解釋對解決農民工工資作這樣的規定有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