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
上訴狀是什么對于判決書所述事實和定罪部分,
上訴人并無爭議。但是對于
量刑部分,
上訴人認為
量刑過重,理由如下:一、
上訴人系初犯,偶犯,主觀惡性不大。
上訴人平時一貫表現良好,無違法違紀犯罪之前科。此次犯罪系臨時起意,一時糊涂。因此,
上訴人是初犯、偶犯,主觀惡性較小。在
量刑上應當酌定減輕處罰。二、從本案的基本事實可知,
上訴人積極賠償被害人的全部經濟損失(被損物品價值為5143元,
上訴人賠償了被害人12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根據《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法院
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實施細則》三、常用
量刑情節適用第21、22條規定:應依法從輕處罰。三、
上訴人歸案后認罪態度好。
上訴人認罪態度好,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偵查,本案開庭時
上訴人自愿認罪,認罪態度較好。四、
上訴人在
看守所期間積極配合改造,有悔罪表現。
上訴人年紀尚輕,從農村到城市務工時間不長,只是因一時糊涂才犯罪,且所犯罪行并非暴力犯罪,民憤不大,犯罪之后積極改造,痛悔前非,對
上訴人予以輕判不致造成嚴重后果,但是卻能給
上訴人一個重新做人的機會。五、
上訴人實施犯罪所造成的社會危害性較小。
上訴人實施犯罪沒有給社會造成惡劣的影響,與社會上一些重大犯罪有著本質的區別,綜合考慮對社會的影響以及危害程度,可見
上訴人的社會危害性很小。鑒于
上訴人認罪態度好、又系初犯、主觀惡性不深,社會危害性較小,
上訴人請求上級法院充分考慮
上訴人的一貫表現、認罪態度的悔罪表現,充分考慮
上訴人積極賠償了被害人的損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的事實,給予
上訴人從輕、減輕處罰,給
上訴人一個改過自新、重新做人、回報的機會。尋釁滋事在一定的法律基礎上肯定會進行權益的維護,因為在社會中此類問題的發生會有較為嚴重的后果,所以自己要做好充分的準備,但是在實際的生活中,人們了解的細節會存在差別,因此有關的當事人可以按照有關的規定進行實際的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