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觸犯了拒執罪可以判幾次?拒不
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罪,是指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
執行而拒不
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為。沒有只判幾次的說法,實施了多少次拒不
執行行為而且情節嚴重,那就判幾次,當然判決之前實施了兩次行為,那肯定是判決一次,但如果刑滿釋放后又實施了這樣的行為,那也是同樣又可以判決的。二、構成要件1、犯罪主體拒不
執行裁判罪是一種特殊主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
執行判決、裁定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三、四、五條的規定,有以下三種:①被
執行人是公民的,即由人民法院判決裁定規定的曾有作為或不作為義務的自然人。②被
執行人是單位的,追究的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這些人員為了本單位的利益而拒不
執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造成嚴重后果,也構成本罪的主體。③與被
執行人共同實施妨礙
執行和拒不
執行的行為人。這種人,因其不是被
執行人,而是案外人教唆被
執行人或與被
執行人事先通謀策劃,事后共同參與并實施了拒不
執行法院裁判的行為的,應認定為共犯。2、犯罪客體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審判機關裁判和
執行的權威。人民法院是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審判機關,所作出的裁判一經生效就具有強制力,負有履行義務和協助
執行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
執行。被
執行人拒不
執行,直接損害人民法院裁判和
執行的嚴肅性,嚴重影響了法院裁判權威和
執行權威,在破壞了司法機關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的同時;間接損害了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國家利益。3、主觀方面直接故意表現為行為人明知人民法院判決、裁定已經生效,必須
執行,在有能力
執行的情況而故意拒不
執行,希望通過拒不
執行的犯罪行為,使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無法得到
執行,以滿足自己或單位的非法利益。4、客觀方面表現為有能力
執行而拒不
執行,其情節嚴重。“有能力
執行”是指根據查實的證據證明,被
執行人有可供
執行的財產或者具有實施特定行為義務的能力。我國的法律法規在近幾年中也是不斷的健全和規范化,其中也明確規定了如果公民做出違反法律的行為后,是會受到相應的處罰,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接收了法院作出的判決后,明明有能力去履行處罰卻拒絕
執行相應,此類行為也是觸犯了拒執罪,同樣會受到一定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