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法》第269條規定:“建設工程
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
合同”,這表明承包商締結建設工程
合同旨在獲取工程款,實現營利目的,故承包商應該牢記營利之目的,改變昔日以工期和質量為管理中心的經營理念。
實現工程量清單必然要按照固定價報價。固定價又稱閉口價,包括單價閉口和全價閉口,二者在
合同約定價款包含的風險范圍內,價款不再調整。但是因設計變更可能導致工程量增加,為公平起見,承包人應當明確約定固定價風險范圍之外
合同價款的調整方法,比如將材料價格漲幅度、工程量增減量或工期超過某限度等作為可調條件。 工程款包括預付款、進度款、結算款和保修金。如果使用《建設工程施工
合同》示范文本的,其第二節通用條款部分明確約定了各類工程款的付款數額、支付期限、催告期限和計息始期;如未使用的,應當參照約定之。
竣工后,承包人提交了結算資料,而發包人遲遲不予答復或根本不予答復,以達到拖欠或不支付工程款之目的。承包人請求法院按照送審資料判決工程款,但發包人又提出結算文件是承包人單方作出,應當依評估價為準,雙方矛盾針鋒相對。《施工
合同司法解釋》20條規定了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逾期不予答復則視為認可,這無疑賦予承包人一把尚方寶劍,可以有效遏制某些發包人以拖延決算為手段達到拖延工程款之目的。承包人欲充分利用,應當在施工
合同中明確約定答復期限和逾期答復的法律后果——過期視作認可。提
起訴訟時,法院可以依據送審價為準判決工程款。
質量合格和如期竣工是完整獲取工程款之前提。根據《施工
合同司法解釋》第2、3、10條,工程質量合格,發包人應當支付工程款;工程質量不合格,違背發包人締約目的,其有權拒絕接受和支付工程款,故承包人必須按照施工
合同、設計圖紙和技術規范進行施工,否則將意味著勞而無果,慘遭損失。如果開工遲延和竣工逾期,承包人要支付
違約金和賠償損失,故應當加緊施工,確保工期。
施工管理,素有“低中標,勤簽證,高索賠”之說。索賠是
合同履行中,當發包人未履行
合同義務或者發生錯誤造成損失時,承包人要求對方賠償的請求。索賠成功后,工程款可以追加,故索賠事件發生后,承包人應當及時向工程師發出索賠通知(示范文本為28日)。竣工驗收后,應當及時向發包人送交完整結算資料,請求結算。欠款形成后,要在訴訟時效內主張權利,以防喪失勝訴權。
根據《
合同法》286條,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經催告后,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這是法律賦予承包人的又一利劍,其效力還優先于銀行的抵押權及其他債權人的債權,可有力保護承包人。但其局限性亦令人望而卻步:關系到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工程項目,如國家機關辦公樓、圖書館、博物館、機場碼頭等公用
建筑無疑屬于“不宜折價、拍賣”的工程項目,而政府工程是最大拖欠者;消費者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大部分款項后,工程價款優先權不得對抗買受人,但是消費者大都采取按揭方式付款購房,當工程竣工后能夠行使優先受償權之時,房款已全部付清;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6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
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但是發包人拖延決算或決算時限過長將超出行使權利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