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入職多久要簽
合同
入職一般都是在一個月內簽訂
合同。新員工入職后,無論要不要進行試用,用人單位都需要及時簽訂勞動
合同,如果新職工入職一個月內不簽勞動
合同的,用人單位要支付雙倍工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
合同法》規定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
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
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七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下列實施勞動
合同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用人單位制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及其
執行的情況;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和解除勞動
合同的情況;
(三)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遵守勞務派遣有關規定的情況;
(四)用人單位遵守國家關于勞動者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五)用人單位支付勞動
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
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
保險和繳納社會
保險費的情況;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監察事項。
二、入職協議是否屬于勞動
合同
簡易
合同,即
合同形式上為紙條、單頁入職協議等,內容上僅約定了勞動者的工資標準、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等單一內容,并未根據《勞動
合同法》關于勞動
合同內容的要求進行全面的約定。
勞動
合同是全面明細約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書面文件,形式上要求紙質
合同,內容上要求具備《勞動
合同法》所規定的必備條款。
《勞動
合同法》之所以對勞動
合同的形式和內容進行明確規定,主要目的就是督促雙方遵守各自的權利義務,并保證發生糾紛時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從而使雙方的關系處于有法可依的狀態。
所以,對于那些內容單一的簡易
合同,實質上缺少了勞動
合同應當具備的必備條款,并不具備勞動
合同法意義上的
合同概念,所以對于僅有簡易
合同而未全面約定雙方權利義務的,屬于未簽訂勞動
合同的情形。
三、新員工要注意試用期的陷阱
陷阱一:試用合格再簽
合同
先試用再簽勞動
合同,一般有試用階段不簽勞動
合同、僅僅簽訂試用期
合同、同時簽訂試用期
合同和勞動
合同等表現形式。
根據《勞動
合同法》第19條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
合同期限內。勞動
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
合同期限。”也就是說,試用期是依附于勞動
合同、以勞動
合同為前提條件的,沒有勞動
合同就沒有試用期條款,不存在單獨的“試用期
合同”。
陷阱二:試用期與
合同期限不符
不少用人單位規定的試用期限過長,或者隨意確定試用期限,如有的單位僅與勞動者簽訂一年期勞動
合同,試用期卻長達6個月。
《勞動
合同法》采用把試用期與
合同期限相掛鉤的制度,規定:“勞動
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
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 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
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也就是說,試用期的長短與勞動
合同期限有一種對應關系。
在進入新的公司入職后,一般是在一個月內需要建立勞動關系,并且與用人單位簽訂合法的
合同。如果員工在入職后,用人單位并沒有與其簽訂任何的勞動
合同,確立勞動關系,那么員工是可以先與該用人單位 進行協商的,協商無果的話,那么可以向勞動部門進行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