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醫療責任事故的概念具體是什么?
醫療事故,是指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
醫療活動中,違反
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這里對于什么是
醫療事故,造成
醫療事故的主體是誰都做了明確的規定。”根據該條例規定,符合以下四個標準的構成
醫療事故:
第一,主體是
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
這里的“
醫療機構”是指按照國務院1994年2月發布的《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取得《
醫療機構執業資格許可證》的機構。這里所說的“醫務人員”,是指依法取得執業資格的
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他們必須在
醫療機構執業。
醫療事故只發生在
醫療機構及其
醫療人員的
醫療活動中;
第二,
醫療事故是指
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因違反
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而發生的事故。
第三,
醫療事故是
醫療機構及其醫護人員的過失行為。
這里把
醫療事故的主觀方面定義為
醫療機構及其人員的“過失”。這里的過失是指對于可能給患者造成的損害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或者雖然預見了但輕信能夠避免的。這就把
醫療機構和醫護人員的故意行為排除在
醫療事故之外,如果患者的損傷是由
醫療機構和醫護人員的故意行為造成的,那么,這不屬于
醫療事故,患者應該從其他法律方面追索賠償,并可以追究
醫療機構和醫護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四,因為
醫療機構及其醫護人員的過失行為給患者造成了人身損害。
《
醫療事故處理辦法》規定只有造成病員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才構成
醫療事故,而《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只要是過失行為造成了患者的人身損害,就構成了
醫療事故,擴大了
醫療事故的認定范圍。
二、不屬于
醫療事故的情形
根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只有符合了上述四個方面,才能夠構成
醫療事故,同時,該《條例》又對不構成
醫療事故的幾種情況做了明確的規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
醫療事故:
(一)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
醫療活動中由于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
醫療意外的;
(三)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明確
醫療責任也是需要規范醫務人員的操作流程的,在治療過程當中難以避免的會發生一些意外狀況,類似于做手術會出現的這些風險,但是這些可能發生的風險如果確認是醫患人員在手術過程當中的重大過失才導致的,那醫院和主要責任人是要被追究法律責任的,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的不良后果,醫院并不擔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