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我國
商標許可備案是什么意思?
商標使用許可
合同備案制度是一個法律術語,是指:根據《
商標法》第40條第3款規定,簽訂
商標使用許可
合同后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向
商標局備案。
商標局在《
商標公告》上刊登
商標使用許可
合同備案公告。
(一)應提交的申請書件
1、一件注冊
商標許可一個被許可人使用,應提交一份
商標使用許可
合同備案申請書。
2、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應當提交能夠證明其身份的有效證件的復印件(如身份證等),申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加蓋申請人公章的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3、
商標使用許可
合同副本,或經過公證的
商標使用許可
合同復印件。
4、
合同文字使用外文的應當同時附送相應的中文譯本。
5、自行到
商標注冊大廳辦理的,應提交經辦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6、委托
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還應提交
商標代理委托書。
(二)具體要求
1、所有書件應當字跡工整、清晰,備案申請書應當用打字機打印。
2、許可
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當在
合同上簽字或蓋章。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當加蓋申請人的公章,外國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人簽字。
3、申請書的填寫應符合以下要求:
(1)申請書上的許可人名稱、注冊證號、商品或者服務名稱應與《
商標注冊證》上的注冊人名義、注冊證號、商品或者服務名稱完全相同。
(2)許可使用的商品或服務不得超出《
商標注冊證》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范圍。
(3)許可使用的期限不得超過《
商標注冊證》上的有效期限。
(三)
商標使用許可
合同必須具備以下條款:
1、許可使用的
商標名稱及其注冊證號碼。
2、許可使用的商品及服務范圍。
3、許可使用的期限。
4、許可人對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
商標的商品質量進行監督的條款。
5、被許可人在其使用許可
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的條款。
二、
商標許可的類型
(一)獨占使用許可
商標權的獨占使用許可,是指
商標注冊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以約定的方式,將該注冊
商標僅許可一個被許可人使用,
商標注冊人依約定不得使用該注冊
商標。獨占使用許可的被許可人取得該注冊
商標在
合同約定的時間和地域范圍內的獨占使用權,同時也取得獨立的訴訟權利,即在
合同有效期間,在
商標許可的地域范圍內發現他人侵犯該注冊
商標,獨占使用許可的被許可人有權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或單獨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當然被許可人也可以與
商標權人一起獲取救濟。
(二)排他使用許可
商標權的排他使用許可,是指
商標注冊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以約定的方式,將該注冊
商標僅許可一個被許可人使用,
商標注冊人依約定可以使用該注冊
商標但不得另行許可他人使用該注冊
商標。排他使用許可的被許可人在
合同授權范圍內,是唯一的被許可人,但是不能排斥
商標權人本人在
合同約定的期間和地域范圍內使用該注冊
商標。排他使用許可的被許可人的訴訟權利小于獨占使用的被許可人,作為該注冊
商標的利害關系人,在發現侵權行為時,可以單獨或與
商標權人一起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或者與
商標權人共同
起訴,但只有在
商標權人不
起訴的情況下,才能單獨向人民法院提
起訴訟。
(三)普通使用許可
商標權的排他使用許可,普通使用許可,是指
商標注冊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以約定的方式,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
商標,并可自行使用該注冊
商標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
商標。
商標的普通使用許可在
合同授權范圍內可能存在多個被許可人,普通使用許可的被許可人,不能排斥
商標權人以及其他被許可人以
合同約定的方式在
合同約定的期間和地域范圍內使用該注冊
商標。普通使用許可的被許可人作為該注冊
商標的利害關系人,在發現侵權行為時,可以單獨或與
商標權人一起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但只有在經
商標權人明確授權時,才能向人民法院提
起訴訟。
商標許可備案簡而言之就是我們在簽訂
商標使用許可
合同后,必須要其在法定期限內向
商標局備案,然后
商標局就會公告其備案公告。現對
商標許可的類型也做出了明細的規定,就是以免重復使用謀取不當利益,造成不必要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