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醫療事故責任系數的依據是什么?
根據《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
醫療事故中
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分為:
(1)完全責任:指
醫療事故損害后果完全由
醫療過失行為造成。(賠償全部損失的100%)
(2)主要責任:指
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
醫療過失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賠償全部損失的60-90%)
(3)次要責任:指
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
醫療過失行為起次要作用。(賠償全部損失的20-40%)
(4)輕微責任:指
醫療事故損害后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
醫療過失行為起輕微作用。(賠償全部損失不超過10%)
實踐中還存在對等責任:即醫、患雙方各負擔50%.責任程度的不同,對于賠償數額的影響較大,顯不了過錯程序與承擔責任一致的原則,比原《
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確定的只要鑒定為事故不考慮責任程度一律承擔100%賠償的內容較為公正、合情合理。
《侵權責任法》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
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據此,在
醫療事故中,承擔賠償責任的主體是
醫療機構,而不是醫生。但醫生應承擔相應的
行政處罰責任。
一般賠償責任由醫院承擔。賠償責任比例主要看
醫療事故鑒定書中的責任如何劃分,有規定,如果構成
醫療事故,賠償主要依據為《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二、
醫療事故責任鑒定需要注意的事項
(一)病員家屬要求追究
醫療責任時,首先向
醫療單位的醫務處(科)提出
醫療事故鑒定的書面申請,由
醫療單位
醫療事故處理小組進行討論,并出具書面結論。
(二)病員或其家屬對
醫療單位結論不服的,可以向相應的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申請
醫療事故鑒定。
(三)
醫療事故或事件鑒定申請,限于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發生后一年之內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但病員死亡的,其家屬應在病員死亡后或收到尸檢報告單后十五天內提出申請。
(四)對縣級市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鑒定結論不服的,應在收到鑒定書十五天內向蘇州市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申請鑒定復查。
(五)對蘇州市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鑒定結論不服的,應在收到鑒定書十五天內向江蘇省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申請鑒定復查。
(六)江蘇省
醫療事物技術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為最終鑒定,如對結論不服,可以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
起訴。
由此可見,責任系數問題必須要再進行過
醫療事故鑒定,分清楚造成
醫療事故的原因以后再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并且我國也是將
醫療事故責任嚴格的進行了等級上的劃分,甲乙丙
醫療事故當中也有一級二級三級,甲級是代表著最為嚴厲的
醫療事故,給患者造成的損失很多都無法彌補了。